×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揭府〔2001〕66号
2001-09-29

批转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意见的通知

揭府〔2001〕6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现批转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揭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的意见

市人民政府:

建市以来,市区契税征管工作不断完善,契税收入逐年有较大幅度的增长,发展前景看好。在征收方式上,由于机构人员等诸多因素制约,一直委托房产、国土部门代征。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维护税法严肃性,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契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改革征收方式,改委托代征为财政部门直接征收

(一)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有利因素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规定,财政机关是契税征收机关,契税由财政机关直接征收有利于及时掌握房地产市场行情,合理确定商品房的销售价格,防止和杜绝开发商压价申报,造成税收流失;有利于经常对开发商进行税源调查,税收审查,督促开发商、纳税人自觉纳税、依法纳税;有利于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确保年度财政资金的落实到位,增强财政资金的支配、调控能力。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有关规定,从2001年10月1日起,对揭阳市区范围内原委托市房产局、国土资源局代征的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和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契税征收改由市财政局直接征收。原代征单位对9月底前征收的税款应足额上缴市财政,并核对上缴市财政局签领的票证。

(三)设立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

为解决征收管理人员不足问题,拟设立揭阳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负责市区契税的征收管理。

二、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

(一)纳税申报制度

纳税单位或纳税人先到市财政局契税征收管理所办理纳税申报,由契税征收管理所审核确定纳税金额后,到指定银行缴纳契税,凭银行收讫凭单,再到契税征收管理所领取己审批纳税申报表和完税证,然后到市房产交易所、国土资源局办理产权登记、变更手续。

(二)查验制度

根据《广东省契税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土、房产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备注栏内载明契税缴纳情况,加盖征收机关“契税完税专用章”或“契税免税专用章”予以确认,方为有效。查验章的全称为“揭阳市财政局契税完税专用章”和“揭阳市财政局契税免税专用章”。

查验章的使用范围包括土地、房产的换证、房产自建领证、房屋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等。国土、房产部门将办妥的土地使用证或房产所有权证,按规定填写揭阳市契税征收情况表,然后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无误后盖上“揭阳市财政局契税完税专用章”或“揭阳市财政局契税免税专用章”。查验章盖在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所有权证的“契税摘要”栏内的“纳税金额”处。

(三)检查制度

由市财政局会同房产、国土部门对产权证、土地证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房产开发公司和土地出让、转让单位,应如实向契税征收管理所申报纳税金额,契税征收管理所可向房产开发公司和土地出让、转让单位进行税收调查和检查,被查单位应认真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文件,对违法、违规问题由财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相互配谷监督制度

市财政征收部门和市国土、房产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监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31号)精神,市房产、国土部门应当向契税征收管理部门提供所需资料;契税征收管理部门应向房产、国土部门提供所需己办理契税完税证或免税手续情况。对互相查询的资料严格保密,未经允许,不得转让或公开引用。国土、房产部门在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时,对纳税人或单位未出示提供己纳契税完税证或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税款收入的划分

根据揭市财农〔1997〕67号和〔1998〕37号文规定,凡属区的企业、单位,开发、出售、出让、转让的商品房、土地征收的契税由区所得,税款由市财政局划还各区。属各区的税款,市财政局按规定提取经费后,于次月全额拨还区财政。属市级企业、单位,开发、出售、出让、转让的商品房、土地征收的税款由市财政所得。外市企业单位在市区范围内开发、出售、出让、转让的商品房、土地契税收入归市财政。

各县(市)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本意见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二〇〇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