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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2015-11-12

关于印发《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的通知

财会[2015]20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中央管理企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了规范钢铁企业产品成本核算,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成本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等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现予印发,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大中型钢铁企业范围内施行,其他钢铁企业参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钢铁行业

财政部

201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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