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房县财政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索引号
01145506X/2025-02599
文件类型
目录
发文单位
房县财政局
发文字号
无
发布日期
2025年01月17日 16:22:45
效力状态
有效
|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 | |||||||
| 单位 (盖章) :房县财政局 | |||||||
| 序号 | 职权类型 | 职权名称 | 设立依据 | 原实施机关 | 拟调整后的实施机关 | 职责边界 | 备注 |
| 1 | 行政征收 |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征收 |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2020年12月30日国务院第12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第25条;《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第32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 | 行政征收 |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10月28日通过,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59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行政征收 | 非税收入征收管理 | 《湖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鄂政发〔2006〕60号)第十条 《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第四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31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8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5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实施政府采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6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过程中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及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和开标前泄露标底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第七十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7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8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参与政府采购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9 | 行政处罚 |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在评标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0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人)虚假、恶意投诉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1 | 行政处罚 | 对中标供应商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2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虚报业绩,隐瞒真实情况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3 | 行政处罚 | 对集中采购机构未按规定管理及违规从事营利活动等行为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4 | 行政处罚 | 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按规定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5 | 行政处罚 | 对政府采购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6 | 行政处罚 | 对非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处罚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二十六条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7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第一款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8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七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19 | 行政处罚 | 对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0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会计管理相关规定,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等的处罚 |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1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2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3 | 行政处罚 |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违反规定骗取、挪用、使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四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4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骗取、滞留、截留、挪用、使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十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5 | 行政处罚 | 对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三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6 | 行政处罚 | 对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处罚 |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十四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7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8 | 行政处罚 | 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第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29 | 行政处罚 | 对国有资产占有单位违反规定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并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处罚 |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国务院令第91号,2020年11月29日修订),第31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0 | 行政处罚 | 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行为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4年11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7号公布,2011年1月8日修订)第8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1 | 行政处罚 | 对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处罚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2 | 行政处罚 | 财政票据监督检查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财政部令第70号)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3 | 行政检查 | 代理记账机构监督管理 |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4 | 行政检查 | 财政、财务、会计监督检查 |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正) 第三十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35 | 行政检查 | 企业财务管理监督检查 | 《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修订) 第四十二条 | 财政局 | 财政局 | ||
| 备注:1.职权类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和其他。2.职权名称;具体行政执法事项名称,如对违反某行为的行政处罚,开展某某事项的行政许可等,可参考湖北政务服务网公示的单位权力清单事项名称予以规范表达 3.设立依据:分为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的决定等,规范性文件,机构职责文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依据。4.原实施机关;指机构改革前相关职权的实施机关5.拟调整后的实施机关:指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要求,同级划转的行政执法事项的承接机关。6.职责设界;包括县、乡(镇)二级的职责分工,随免出现多类执法,职童交叉等问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