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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01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01号建议的答复

2019-09-05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01号建议的答复

对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20180001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01104333X/2019-67505发文日期2019-09-05
发布机构湖北省财政厅效力状态有效
分类其他

邵兴祥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取消地方教育发展费征收”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地方教育发展费对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地方教育发展费是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资金投入,促进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而征收的专项资金,本质属于政府性基金。目前,我省地方教育发展费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多年来,地方教育发展费的征收,为弥补我省教育经费不足,支持我省教育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行有关免征教育费附加的优惠政策
您所提建议,实质上是希望减少收费项目,降低企业税负。2016年1月,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决定,清理规范一批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为企业减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部署,印发了《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2月1日开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国家扩大免征范围,切实降低了企业的税费负担。
三、关于地方教育发展费的管理权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的通知》(财税〔2015〕30号)文件规定:“对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经国务院或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减免、缓征、停征或取消”。地方教育发展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地方无权取消该项目。因此,我省地方教育发展费尚不能取消。
下一步,省财政将会同税务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央一系列现行减税降费政策措施,切实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大力支持各类企业加快发展。
感谢您对财政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欢迎再提宝贵意见。
湖北省财政厅
2018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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