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编码
440202001000
类别
行政处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二款,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 第三章第一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章第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四号 第二章第一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9号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责任事项
事前: 1.向社会公布执法主体、职责范围、举报投诉方式等;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3.及时核查举报投诉信息。 事中: 1.在调查或者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2.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等; 4.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并予复核; 5.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条件的,依法组织听证; 6.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给当事人; 7.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事后: 1.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整改进行监督; 2.对涉及群众重大利益的和多发的违法行为及其企业加强监管; 3.将行政处罚信息依法上传相关征信系统,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对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行为的处罚 | 深圳市龙华区教育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