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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丹政发〔2025〕6号
2025-12-30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3020/2025-61936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丹政发〔2025〕6号

发布日期

2025年12月30日 16:06:4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做好 政策 有效衔接,充分发挥税收 调节作用,促进土地集约节约 利用 和 税负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第 7 09 号 ) 、 《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 302 号 ) 等 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 同意,现 就 调整 全市 城镇土地使用税 等级范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 收 范围

丹江口市城区 规划区 、建制镇 镇区 、工矿区 范围内的应税土地。

二、 土地 使用税 等级 范围

根据 区域地理位置、市政配套设施状况、土地利用强度、经济繁荣程度等因素,结合我市 基准地价 体系更新 结果,按照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 〔 2007 〕 37 号)规定,将全市 应税 土地划分为 四 等,对应 税额 标准 分别为 :一等土地 6 元/ 平方米、二等土地 4 元/ 平方米、三等土地 3 元/ 平方米 、四等土地 2 元/ 平方米,具体 等级 范围如下:

(一)一 等 土地 范围

1 . 左岸城区 :北起电站路与上坝路交汇处,沿上坝路 向北 延伸 至防汛路,转王大沟路,至 徐家沟路 与 大坝一路、苏家沟路交汇处,经苏家沟路、大坝一路 ( 北侧 100 米 范围 内 ) 、丹赵路 (北侧 100 米 范围 内) 延伸 至沙沟河与丹赵路交汇处(即均州中学 南侧 ),沿沙沟河向南至 均州一路交汇处( 605 厂 出入 口),转环城南路向南至沿江路沙沟河口,上述边界线 与汉江左岸线 围 合 区域。

2 . 右岸城区 :北起丹江口 大坝 右岸 副 坝,直线向西 至武当大道北延伸线,沿 该延伸 线向南至武当大道与水都大道交汇处,沿水都大道向西 至 水都大道驾园 路 路口,沿 凤鸣山 脚向南 至汉江大道与武当大道交汇处( 马湾中石化加油站),上述边界线 与汉江右岸线 围 合 的 区域。另 含 武当大道 ( S316 省道 环库路 马家湾入口 至 水都大道交叉路口 段 ) 西侧 1000 米 范围 内 区域,以及 S316 省道环库路 马家湾段 以北 、 曾家湾以东 、 南水北调纪念园以南 与武当大道围合 区域。

(二)二 等 土地 范围

1 . 左岸城区 :北起丹江口大坝左岸 副 坝,沿库岸线向东北至松涛山庄,向南沿孟家沟垂直延长线至 净乐湖(余家营新区),沿丹赵路 向东至丹赵路与东环路( 241 国道) 交汇处,再 沿丹赵路向东至茅 腊坪村内丹赵路延伸线 至丹江口 市区边界线,沿边界线向南至 左岸汉江 交汇处,上述边界线 与汉江 合围 区域 (不含 一 级 土地 )。

2 . 右岸城区 :东起汉江大桥西端,沿东环路向西 接水都大道,向北至 驾园宾馆路口,向东至水都大桥西侧,上述边界线 与汉江 围 合 区域 (不含一级土地) ; 另 含 潘家岩以东,沿丹双路至丹江口市区边界线区域,孟土路与水都大道交汇处 ( 含 以此为 中 心 周边 500 米 范围 内 ),沿 将军山山脉东侧山脚 至市林业局(驾园路)与水都大道 围 合 区 域,驾园路向北延伸 至 S316 省道 ( 环库路 )观光塔,再 向北延伸至库周沿线,与汉江 围 合 区 域 (不含 一 级 土地 ),以及 沧浪洲湿地公园所在江心岛。

(三)三 等 土地 范围

1 . 丹江口市 城区规划范围内,除 一 等 、二 等 土 地以外的 其他 土地 ;

2 . 六里坪镇镇区 规划范围 (含 辖区内 各工业 园区) 的 土地。

(四)四 等 土地 范围

1 . 建制镇镇区: 均县镇、官山镇、丁家营镇、浪河镇、 盐池河镇、龙山镇、土关垭镇、凉水河镇、石鼓镇、蒿坪镇、 习家店镇 11 个建制镇 的 镇区 规划范围内 土地。

2 . 工矿区: 原总后 3607 工厂、 3545 工厂、 3541 工厂、 3611 工厂、 3602 工厂 5 个工矿区,以 及各 镇 (不含六里坪镇镇区)工业园区 的 土 地。

三、其他情况

(一)关于跨 等级土地 处理。同一宗土地 跨越 两个 及以上 土地等级 范围 的,土地使用权人 应 按不同等级对应的土地面积分别 核算,分别适用相应等级的征税标准。对 无法 明确区分 各等级土地面积 或无法分别核算的,按“就高 不就低”原则,统一适用较高等级的征税标准。

(二)关于 土地 等 级 动态 调整。因城市 总体 规划 修编、城区中心区域 扩围 或 园区 调整导致 土地区位条件发生重大 变化 的,相关 土地的 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同步调整,调整 生效 时间 与 规划调整实施时间保持一致。税务部门应会同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建立 土地 等级 动态调整联动机制,确保税制执行与区域发展相适应。

(三)关于武当山 旅游 经济 特区规划 土地适用税率。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规划区范围内的应税土地,按照 《十堰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十堰主城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的通知》(十政发〔 2025 〕 2 号) 规定,统一适用 十堰市区五 等 土地执行。

本 通知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 正式 执行,有效期 5 年。

丹江口市人民政府

2025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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