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索引号 | 11620000013897232J/1998-00152 | 主题分类 | 政策文件 |
| 发文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发文日期 | 1998-12-15 00:00:00 |
| 发文标题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
| 文件编号 | 国税发〔1998〕217号 | 税种分类 | 营业税 |
| 政策法律法规 | 征收管理 | ||
| 税收工作 | 服务对象 | 特定纳税人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