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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217号
1998-12-14
发文机关: 总局文件类别: 通知
标 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发文字号: 国税发〔1998〕217号
发布日期: 1998-12-14成文日期: 1998-12-14
有效性: 全文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企业的代收费用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关于物业管理企业代收费用是否计征营业税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精神,现通知如下:

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业务,因此,对物业管理企业代有关部门收取的水费、电费、燃(煤)气费、维修基金、房租不计征营业税,对其从事此项代理业务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

维修基金,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财政部《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财基字〔1998〕7号)的规定,接受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产权人、使用人委托代管的房屋共用部位维修基金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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