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涉企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对象检查标准
1长江干线水路运输市场 和辅助业市场监督 检查《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 《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 《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国内水路运输及辅助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长江干线水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长江干线水上运输距离 60公里以上省际客船运输、长江水系 省际 液货危险品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者)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2.新增国内客船、危险品船运力是否按规定通过审批。 3 .经营运输船舶的营运证是否齐全有效,是否超出营运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或者擅自改装客船、危险品船增加营运证核定的载客定额、载货定额、变更从事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运输的种类。 4 .是否为其客运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5 .从事班轮运输业务是否提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班期、班次和运价或者其变更信息。 6 .水路运输业务经营人是否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或是以租用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7 .水路运输经营者是否违规 使用外国籍船舶经营水路运输业务。 8 .是否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6个月。 9 .是否按规定及时、正确报送统计信息。 10 .相关人员、固定办公场所、委托船舶管理企业或委托管理协议等发生变化,以及经营的船舶发生较大以上水上交通事故后,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11 .是否能按照管理部门要求如实提供有关凭证、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长江干线水路运输辅助业经营者1.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 经营许可证》,是否按照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 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从事船舶管理 活动。 2.是否有出租、出借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件的行为,是否有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资格。 3.是否为未依法取得船舶营运证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船舶提供船舶管理业务;接受委托提供船舶管理服务的,是否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协议;发生相关变动时是否及时履行相应报备手续。 4.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否按规定备案。 5.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是否与其管理的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根据与其签订代管协议的代管船舶艘数,是否配备满足相应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所具备的船舶安全管理、船舶设备管理、航海保障、应急处置等业务知识和管理能力是否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6.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是否定期登船检查船舶的安全技术性能、船员操作技能等情况。 7.管理的船舶发生安全和污染责任事故是否及时报备。 8.是否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是否有健全的安全管理机构,是否有专人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9.是否向管理部门报备签订的代管船舶的管理协议。 10.是否建立业务记录和管理台账。 11.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经营者是否强行代理;是否为未依法取得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的经营者办理代理业务。
2长江干线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与长江干线航道有关工程的建设单位1. 是否存在未依法报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或报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材料未通过审核而开工建设的行为。 2. 是否严格执行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 3. 工程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的,是否依法向原审核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3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运行维护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通航建筑物运行管理办法》 《航道养护管理规定》长江干线通航建筑物的运行单位1. 是否按规定编制运行方案。 2.是否严格执行经审批同意的运行方案。 3 .运行方案是否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并公布,是否未经负责航道管理的部门同意,调整运行方案中的运行条件、开放时间、调度规则、养护停航安排等内容。 4 .是否按照运行方案开放通航建筑物。 5 .是否按照调度规则进行船舶调度,是否无正当理由调整船舶过闸次序。 6 .是否主动公开船舶调度计划。 7 .是否制定载运危险货物船舶专项运行调度和通航保障方案并严格实施。 8 .是否按规定向航道管理部门报送船舶过闸和通航建筑物运行统计数据。 9 .是否及时开展养护,是否因养护原因造成通航建筑物停止运行或者不能正常运行。 10 .养护停航时间是否超出养护停航安排规定时限,超出时限是否重新报批。 11 .是否依法落实通航建筑物安全运行主体责任。
4长江干线水运建设市场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长江干线水运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项目单位)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立项审批、核准手续,在取得批准后开展勘察、设计招标;是否通过初步设计审批后,开展监理、施工、设备、材料等招标。 2.是否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 3.是否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4.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5.是否按规定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是否存在施工图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 6.是否擅自对批准后的施工图设计作出变更或者采取肢解变更内容等方式规避审批并开工建设。 7.是否未组织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 8.是否按规定报送项目建设信息。
长江干线水运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单位1. 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2.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将工程设计中跨专业或者有特殊要求的勘察、设计工作分包给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4.是否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5.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是否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是否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长江干线水运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1.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按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2.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是否经项目单位同意,将非主体、非关键性或者适合专业化施工的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承担。 4.是否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长江干线水运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1.是否依法取得工程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管理有关规定,在其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是否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是否转包或违法分包。 2.是否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3.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5长江干线航道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建设单位1.是否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真实、准确、齐全的原始资料。 2. 是否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3.是否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按照合同约定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5.是否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在合同中明确工程质量目标、质量管理责任和要求,加强对涉及质量的关键人员、施工设备等方面的合同履约管理,组织开展质量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质量问题。 6.交工验收前是否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出具交工验收质量检测报告 ,并连同设计单位出具的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监理单位提交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一并提交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建设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施工单位1.是否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2.是否按要求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是否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3.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是否及时进行返工处理。 4.是否建立质量责任制,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质量管理机构、配备工程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5.是否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是否严格按规定施行班组自检、工序交接检、专职质检员检验的质量控制程序。 6.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 7.是否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是否有未经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上岗作业。 8.是否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质量自评;检验或者自评不合格的,是否进入下道工序。 9.是否将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 10.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监理单位1.是否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 2.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 3. 工程款拨付、竣工验收,是否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4.监理工程师是否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监理。 5.是否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 6.是否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 7.是否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 8.是否按规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9.交工验收前是否根据有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验证、编制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0.是否按照合同约定设立工地临时试验室,是否严格按照工程技术标准、检测规范和规程,在核定的试验检测参数范围内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质量检测机构1.在检测过程中发现检测项目不合格且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的,是否及时向负有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 2.是否未取得相应资质、资质证书已过有效期、超出资质许可范围从事检测活动。 3.是否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篡改、伪造检测报告。 4.是否在同一工程项目标段中同时接受建设、监理、施工等多方的质量检测委托。
其他综合1.从业单位和个人是否拒绝或者阻碍工程质量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是否依法依规向有关部门报告。 3.是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 4.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是否书面明确相应的项目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 5. 工程实体质量是否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开展相关工作。
6长江干线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运输工程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建设单位1.是否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2.是否存在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3.是否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是否依法开展项目安全生产条件审核,按规定组织风险评估和安全生产检查,作出相应风险提示。 5.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风险评估,或者风险评估结论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导致重大事故隐患未被及时发现 。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施工单位1.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施工组织设计中是否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 3.是否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4.是否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施工前是否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 6.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是否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7.是否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 8.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合格从事相关工作。 9.安管人员是否按照考核合格证书明确的工程领域、岗位类型从事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0.是否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将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11.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是否接受安全教育培训。 12.作业人员是否遵守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 13.是否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以及自行设计、组装或者改装的施工挂(吊)篮、移动模架等设施;是否按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 1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是否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 16.是否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 17.是否因未按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18.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职工参与的工作机制,对隐患排查、登记、治理等全过程闭合管理情况予以记录和通报。 19.是否在已发现的泥石流影响区、滑坡体等危险区域设置施工驻地,导致重大事故隐患。 20.是否依据风险评估结论,对风险等级较高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组织专家对需要论证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核。 21.是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22.是否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23.是否推进本企业承接项目的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并自查自纠。 24.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是否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妥善保护现场及有关证据。 25.是否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26.是否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7.是否对施工现场临时用火、用电的重点部位及爆破作业各环节加强消防安全检查。 28.是否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29.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 监理单位1.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2.监理单位是否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 3.监理单位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是否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监理单位是否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行为。 5.监理单位是否如实记录安全事故隐患和整改验收情况,对有关文字、影像资料妥善保存。 6.是否审核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条件。
从事长江干线航道工程的其他从业单位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是否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单位是否向工程施工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是否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3.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4.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是否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安装单位是否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是否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是否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将登记标志置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6.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单位提交的试验检测或者施工监测数据是否真实、准确,数据出现异常时是否及时向合同委托方报告。
其他1.事故发生单位是否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2.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是否配合事故调查。 3.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是否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开展相关安全工作。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