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 | 【发布文号】 署税[1999]133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1999-02-24 | 【实施日期】 1999-02-24 |
|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 | 【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1999年2月24日 署税〔1999〕13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按财政部税制税则司函告,进口饲料的进口增值税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对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78号)规定执行,即自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继续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根据上述规定,总署制定了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见附件)。请各海关对已经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或收取的保证金予以退还。
H883/EDI参数库已作调整,有关通知将另文下发。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