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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2002-05-27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规范钢材“以产顶进”监管工作,推进钢材“以产顶进”工作的深入开展,进一步提高钢铁行业的竞争力。经研究,决定对钢材“以产顶进”工作进行必要的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以产顶进”钢材名称改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
二、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列名企业提出“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税要求,汇总报国家经贸委。国家经贸委商国家税务总局后,由国家税务总局下达执行。
三、委托中国钢铁工业协会向列名钢铁企业派出监管小组,负责监督列名企业按有关规定和供货合同向出口企业销售钢材。
四、同意33家列名钢铁企业继续按有关规定做好“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工作。
五、“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实施细则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在该细则下达之前,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制定的《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文件继续执行。
附件: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33家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列名钢铁企业名单

序号企业名单
1上海宝山钢铁(集团)公司
2武汉钢铁(集团)公司
3鞍山钢铁(集团)公司
4攀枝花钢铁(集团)公司
5首钢总公司
6太原钢铁(集团)公司
7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8本溪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9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0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
11邯郸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2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3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4莱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5南京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16内蒙古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7浙江冶金集团杭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8安阳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19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
20湖南华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1广州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22四川川投长城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3北满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
24冶钢集团有限公司
25天津钢管公司
26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7抚顺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8江阴兴澄钢铁有限公司
29江苏锡钢集团有限公司
30广西柳州钢铁(集团)公司
31石家庄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32江苏苏钢集团有限公司
33邢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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