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税〔2016〕12号
2024-01-02

名 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索 引 号

1137011200420342XL/2024-6531942

发 文 单 位

区财政局

发 布 日 期

2024-01-0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财税〔2016〕12号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区财政局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