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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署税〔1999〕414号
1999-06-25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发布部门】 海关总署【发布文号】 署税[1999]414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1999-06-25【实施日期】 1999-07-01
【法律话题】 税务 ; 对外贸易【产业领域】 农林牧渔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通知

(1999年6月25日 署税〔1999〕414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征免税范围的函》(国税函〔1999〕162号),决定对饲料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免税范围进行调整,调整后对豆粕等商品恢复征税。经与国家税务总局研究,现将调整后的免征增值税商品范围表下达(详见附件)。本通知自1999年7月1日起执行,署税〔1999〕133号文件届时废止。文到之前已经进口的,税款不再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表

附件: 进口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商品范围

(1999年7月1日调整,执行至200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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