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2000年第31期
2000年11月05日出版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0]109 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 县 、自治 县 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 关单 位:
现 将《国 务 院 办 公 厅转发 科技部等部 门关 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 实 施意 见 的通知》(国 办发 〔 2000 〕 38 号) 转发给 你 们。经 省人民政府同意,提出如下意 见,请 一并 贯彻执 行。
一、各 级 人民政府要按“科教 兴粵”战 略的 总 体要求,高度重 视 我省的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工作,要把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与事 业单 位机构改 革 结 合起来 进 行,继续 深入 贯彻 落 实 省委、省政府近年来制定的有 关 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事 业单 位机构改革以及科技 创 新等文件精神。各有 关 部 门 要 坚 决按党中央、国 务 院制定的有 关 方 针 政策和省委、省政府制定的 实 施方案,密切 协 作,共同推 进 我省的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全面完成各 项 改革任 务。
二、在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中,省直技 术开发类 型的科研机构要按照《印 发 广 东 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实 施方案的通知》(粤府[1999]51 号)要求,在 规 定的 时间 内由事 业 法人 转为 企 业 法人,注 销 事 业 法人資格。咨 询 服 务类 型的科研机构也要逐歩向企 业 化 转 制,目前有条件的 应转为 企 业 法人。对 主要从事提供公共服 务 、无法得到相 应经济 回 报,确 须 国家支持的咨 询 服 务类 科研机构,经 省科技 厅 会同有 关 部 门审 核 报 省 编 委批准后仍,作 为 事 业单 位,按非 营 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并按照 总 体上保留不超 过 30% 工作人 员 的要求,重新核定 编 制和 经费。
三、非 营 利性机构的具体 认 定和管理 办 法由省科技 厅 、 编办 会同有 关 部 门 另行制定。
在 执 行中遇到的 问题,请及 时 向省科技 厅 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 OOO 年九月十五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
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 2000 〕 38 号
各省、自治区、直 辖 市人民政府,国 务 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科技部、中 编办 、 财 政部、中央企 业 工委、国家 计 委、国家 经贸 委、教育部、 劳动 保障部、外 经贸 部、税 务总 局、工商局、 质 量技 监 局《 关 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 实 施意 见 》真 贯彻执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 000 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
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中央企业工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教育部劳动保障部
外经贸部税务总局工商局质量技监局
(二 〇〇〇 年四月二十九日)
经过十多年的科技体制改革,我国科研机构的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已发生重大变化。市场需求对研究开发的导向作用不断增强,科研机构面向市场的自我发展活力有所提高; 1999 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进行了企业化转制试点,科技力量布局的调整有了新的突破。但是,科技与经济脱节的问题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科研机构管理体制仍然存在着条块分割、分散重复、人员过多、效率不高、面向市场的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 1999 〕 14 号)的要求,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资源配置。为此,对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目标和方向
(一)改革的目标。
按照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强科技创新、加速成果转化的总要求,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和科技自身发展规律,全面优化科技力量布局和科技资源配置;加快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改革步伐,使其适应市场需求,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国家以支持项目为主,通过竞争择优方式扶持技术创新活动;国家财政科技投入集中用于应由国家支持、亟需发展的领域和少数精干、高水平的重点科研机构;建立“开放,流动,竞争,协作" 的管理和运行机制。
(二)改革的方向。
对不同类型、分属不同部门的科研机构实行分类改革:
1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
国家电力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汽车工业总公司等企业所属科研机构已经进入企业,要办理事业单位注销手续;作为独立企业法人的要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药品监管局等部门所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要通过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等方式向企业化转制,与原部门脱钩;为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重大基础性或共性技术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个别科研机构,通过调整结构、优化组合形成一支精干队伍,这些科研机构可以由原部门(单位)继续按事业单位管理。承担军事科研任务的科研机构,原则上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具体转制方式和管理体制另行制定。
2 、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改革。
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所属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占总数一半以上)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他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
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 30% 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
3 、财政部、文化部等部门所属以社会科学(含经济、文化、法律等)领域研究为主的科研机构,按照国家关于其他类型事业单位的改革部署进行改革。
4 、中科院所属科研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进行改革。具体工作要结合经国务院批准的“知识创新工程”试点方案进行。
5 、加强科研和教育的结合,鼓励科研机构进入高等学校、与高等学校合并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二、支持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政策
(一)转为企业或进入企业的科研机构,执行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 1999 〕 143 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中有美国有资本核定问题的通知》(财管字〔 1999 〕 276 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转制后税收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 〕 135 号)、《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 10 个国社部发〔 2000 〕 2 号)中所规定的政策。涉及实施时限的,由发文单位作相应的变通处理。
(二)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科研机构,要在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按照新的机制和管理制度运行,承担政府、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委托的任务,按有关规定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提高面向市场服务的能力,最终实现经营管理的社会化;主管部门要转变管理方式,变直接领导为通过参加机构理事会参与重大问题决策。这类科研机构达到改革目标、经有关部门验收并重新核定编制后,国家对其增加人均事业费投入。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投入和管理,按照竞争、择优的原则对优选的科研项目加强支持。
(三)进入高等学校或与高等学校合并的科研机构,其人均事业费低于高等学校标准的,由负责拨付费用的一级财政予以补足。
三、改革的组织实施
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事关科技工作、经济工作和社会稳定的全局。国务院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实施意见提出切实可行的改革方案,明确所属科研机构的具体改革方向和任务,制定保障改革顺利实施的措施和办法,及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充分调动科研机构和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一)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以国务院各部门(单位)为主具体实施。向企业化转制的科研机构要于 2000 年 9 月底前完成交接,2000 年 12 月底前完成企业登记。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的试点工作,在本实施意见发出后启动,总体方案要在 2000 年 12 月底前确定,2001 年全面实施。
(二)经国务院授权,由科技部牵头,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协调、审核工作。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科研机构的改革方案经科技部、财政部、中编办审核批准,报国务院备案后组织实施。科技部负责改革方案实施的检查督导工作,统筹协调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方案制定、试点和全面启动工作。
科技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有关政策和运行管理规范,定期评估其工作绩效。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根据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新形势,改革政府科技经费投入方式,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招投标制度,对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的实施逐步实行课题制管理,使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调整后的科技实力和创新能力得到进一步加强。
(四)地方政府部门所属科研机构体制改革工作,由各地方政府参照本实施意见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