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登录后即可收藏
您还未登录,请先登录后再收藏法规
政策法规 /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关税〔2009〕50号
2009-08-10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索引号
A05220090051
文号
财关税[2009]50号
发文时间
2009年08月10日
发文机构
关税司
主题
法规规划
体裁
通知
备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一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关税[2006]3号)等规定,现制定《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暂行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附件:
种子.doc
立即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