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 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权力类型 | 地方权力编码 | 子项地方权力编码(无子项时无需填写) | 行使主体(所属部门) | 承办机构(实施主体) | 实施依据 | 备注 |
| 1105 | 母婴保健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111310000005422996-XK-001-0000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三条:从事本法规定的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本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并在依照本条例设立的机构中执业。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制定。 | |||
| 1106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111310000005422996-XK-002-0000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8年6月26日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 |||
| 1107 | 对违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法规、规章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五十条 2.《突发事件与传染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7号)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3.《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3〕第2号)第四十六条 | |||
| 1108 | 对违反医护人员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第九十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五十五条"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自2008年5月12起实施)第三十一条 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五条 5.《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十五条 6.《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42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1109 | 对医疗机构违反精神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主席令第六十二号)第七十三条至第七十六条 | |||
| 1110 | 对医疗机构违反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九条 2.《河北省发展中医条例》(2000年11月27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三十三条 3.《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2017年2月28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2号修订)第七十七条至第八十三条 4.《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3号,2010年11月30日省政府令〔2010〕第10号修订)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 5.《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四十八条 6.《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 |||
| 1111 | 对医疗机构违反广告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5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主席令第22号)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主席令第五十九号)第五十七条 3.《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二十条 | |||
| 1112 | 对医疗机构违反美容服务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19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二十八条 | |||
| 1113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0号)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 |||
| 1114 | 对医疗机构违反临床实验室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 2.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生部卫医发〔2006〕73号) | |||
| 1115 | 对医疗机构违反医院感染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09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8号)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1116 | 对医疗机构违反药品管理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六十条 2.《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令)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四条 | |||
| 1117 | 对医疗机构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9年3月16日国务院令第442号, 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 | |||
| 1118 | 对医疗机构违反处方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处方管理办法》(2006年2月14日卫生部令第53号公布 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四条至第五十八条 | |||
| 1119 | 对违反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号)第十一条 2.《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条 | |||
| 1120 | 对违反医疗事故处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 | |||
| 1121 | 对违反血液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5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七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主席令第93号) 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3.《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8号)》第三十四至第三十七条 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0号,2010年7月30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修订)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 5.《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 6.《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8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六十一条至第六十七条) 7.《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 8.《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 |||
| 1122 | 对违反院前急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6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 | |||
| 1123 | 对违反人体器官移植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条 | |||
| 1124 | 对违反戒毒治疗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主席令第七十九号)第六十六条至第六十八条 | |||
| 1125 | 对违反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19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妇幼健康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 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3号)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二条 4.《新生儿疾病筛查管路办法》(卫生部令第64号)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 1126 | 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国务院令第428号修订)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3.《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9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 | |||
| 1127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六十号,2016年7月2日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修订)第六十九条至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七条 | |||
| 1128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健康检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5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2.《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九条 | |||
| 1129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 | |||
| 1130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第三十七条至第四十三条 | |||
| 1131 | 对医疗机构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5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 46 号,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一条 | |||
| 1132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6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 | |||
| 1133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医疗废物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 2.《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6号)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 | |||
| 1134 | 对违反消毒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8号修订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八条 | |||
| 1135 | 对违反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29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 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668号修订)第五十六条至第七十三条 | |||
| 1136 | 对医疗卫生机构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0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 |||
| 1137 | 对违反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1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 至第六十八条 | |||
| 1138 | 对违反性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2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一条 | |||
| 1139 | 对违反结核病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3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 |||
| 1140 | 对违反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4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35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 | |||
| 1141 | 对违反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5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九号,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修订)第一百二十六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三条 3.《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号)第六十六条 | |||
| 1142 | 对违反公共场所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6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四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 | |||
| 1143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五条 | |||
| 1144 | 对托幼机构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 教育部令第76号)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 | |||
| 1145 | 对违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39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2016年6月1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修订)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 3.《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14号 2013年12月17日省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2014年2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 | |||
| 1146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4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49号,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十四条 | |||
| 1147 | 对违反医疗气功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41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卫生部令第12号)第二十六条 | |||
| 1148 | 对乡村医生违反从业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42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第四十二条 | |||
| 1149 | 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43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河北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号,2014年1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号修订)第二十一条 | |||
| 1150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企业违反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230204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 | |||
| 1151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的处理 | 行政强制 | 2303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四、五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三十三条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四条 4.《河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1152 | 取缔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展的诊疗活动 | 行政强制 | 2303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 2.《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1153 | 对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实行强制措施,对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进行查封、扣押 | 行政强制 | 2303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
| 1154 | 对医疗废物管理不当导致或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303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 1155 | 指定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救治任务 | 行政强制 | 2303005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条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四、三十五条 | |||
| 1156 | 取缔非法采血、出售血液、组织卖血、未经批准擅自采集、提供脐带血行为 | 行政强制 | 2303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八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五条 3.《卫生部关于印发<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三十二条 | |||
| 1157 | 在职责范围内对已确认的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或者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采取相关的紧急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2303007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第九条 | |||
| 1158 | 在履行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职责时,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封闭公共饮用水源、封存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或者暂停销售的临时控制措施的强制 | 行政强制 | 230300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五条 | |||
| 1159 |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 行政强制 | 2303009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条 | |||
| 1160 | 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消毒、涉水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 | 行政强制 | 230301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十五条 | |||
| 1161 | 查封或暂扣涉嫌违反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230301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四十条 | |||
| 1162 | 封闭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实验室或者可能造成病原微生物扩散的场所 | 行政强制 | 230301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1163 | 封存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230301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条 | |||
| 1164 | 医师定期考核 | 行政确认 | 2307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2.《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发〔2007〕66号)第六条 | |||
| 1165 | 医务人员医德考评 | 行政确认 | 2307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 2.《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指导意见》(卫办发〔2007〕296号) | |||
| 1166 | 医疗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2307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至三十七条 3.《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
| 1167 | 医疗机构评审 | 行政确认 | 2307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2.《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至八十二条 3.《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 | |||
| 1168 | 静脉用药调配中心(室)审核 | 行政确认 | 2307005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 |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十条 | |||
| 1169 | 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推荐省、市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 行政确认 | 2307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 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发〔2006〕11号)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承办 | ||
| 1170 | 廊坊市医学重点学科评审 | 行政确认 | 2307007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 《廊坊市医学重点学科(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廊卫发〔2012〕119号) | |||
| 1171 |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校验 | 行政确认 | 2307008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4年10月27日主席令第三十三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年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 | |||
| 1172 | 对无偿献血先进单位及个人的奖励 | 行政奖励 | 2308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 | |||
| 1173 | 对突发急性传染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检测、预警和报告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2013年6月29日主席令第五号修订)第六条 2.《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6号公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二十八条 | |||
| 1174 | 对医护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主席令第五号,2009年8月27日主席令第十八号修订)第四条 2.《护士条例》第五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4.《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5.《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
| 1175 | 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四十条 2.《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 4.《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5.《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6.《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 7.《消毒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8.《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 9.《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第四、三十一条 10.《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 11.《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 12.《医疗机构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十条 13.《处方管理办法》第三条 1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三十七条 15.《河北省医疗机构管理实施办法》第二条 16.《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医发〔2006〕73号)第四条 17.《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第六条 18.《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二款 19.《医疗机构临床基因扩增检验实验室管理办法》(卫办医政发〔2010〕194号)第四条 20.《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011〕11号)第三条 | |||
| 1176 | 对献血工作、采供血、临床用血及原料血浆采集供应行为和单采血浆站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2.《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条 3.《血站管理办法》第六、五十条 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第五条 5.《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二条 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人第四条第三款 7.《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管理办法(试行)》(卫科教发〔1999〕第247号)第二十九条 | |||
| 1177 | 对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5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1178 | 对医疗美容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1179 | 对人体器官移植技术及临床应用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7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人体器官移植条例》第四条 2.《人体器官移植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暂行规定》(卫医发〔2006〕94号)第六、三十七条 | |||
| 1180 | 对医院感染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08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中医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1181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09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1182 | 《出生医学证明》等母婴保健法律证件的发放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10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冀卫规妇幼〔2013〕3号) | |||
| 1183 | 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三十四条 3.《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12〕25号)第四条 | |||
| 1184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 | 行政监督 | 230901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五十三条 | |||
| 118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13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六、四十九、五十、五十六、五十九、六十、六十一、六十二、六十三、六十五、六十六、六十七条 2.《人间传染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和实验活动生物安全审批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九、三十一条 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58号) | |||
| 1186 | 对母婴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4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1187 | 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5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 | |||
| 1188 | 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6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 | |||
| 1189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三十五条 | |||
| 1190 | 对公共场所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五条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 |||
| 1191 | 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19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1192 | 对消毒工作、消毒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1193 | 对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 | |||
| 1194 | 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2.《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1195 |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1196 |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4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 | |||
| 1197 | 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5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2.《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 |||
| 1198 | 对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使用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6 | 市卫生健康委 | 财务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河北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 |||
| 1199 | 对全市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网上采购的督导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7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1.《关于印发药品集中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纠办发〔2010〕6号)第七条 2.《关于印发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卫规财发〔2012〕86号)第十二条 | |||
| 1200 |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8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第四条 | |||
| 1201 | 市直属机构、县级卫生健康局和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网络安全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29 | 市卫生健康委 | 规划发展与信息化科、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 |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3号)第八条 | |||
| 1202 | 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评估 | 行政监督 | 2309030 | 市卫生健康委 | 人口与家庭发展科 |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三条 | |||
| 1203 | 对市级卫生类研究机构、卫生社团进行监督检查 | 行政监督 | 2309031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八条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6.《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7.《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 8.《科技部卫生部关于对科研机构开展涉医活动进行检查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5〕405号)第二条 9.《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第二条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承办 | ||
| 1204 | 市级卫生类社会团体年检 | 行政监督 | 2309032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承办 | ||
| 1205 | 全市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和继续教育证书年度审验 | 行政监督 | 2309033 | 市卫生健康委 | 科技教育与国际合作科 | 1.关于印发《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授予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继委〔2006〕11号) 2.《关于印发中医药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通知》(国中医药继教委发〔2007)2号) 3.《关于加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卫科教发〔2008〕49号) 4.《河北省中医药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冀卫中字(2000)6号)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承办 | ||
| 1206 | 新生儿疾病筛查机构的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34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1207 | 对中医医疗违法案件的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35 | 市卫生健康委 | 中医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办字〔2019〕39号) | |||
| 1208 | 母婴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 行政监督 | 2309036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一条 3.《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廊办字〔2019〕39号) | |||
| 1209 |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答复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1 | 市卫生健康委 | 综合办公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
| 1210 | 信访事项处理和复审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2 | 市卫生健康委 | 综合办公室 | 《信访条例》 | |||
| 1211 | 全市医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3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考试中心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八条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九条 | |||
| 1212 | 医师执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4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考试中心 | 1.《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2.《医师资格考试违纪违规处理规定》第四条 | 委托市卫健委考试中心具体实施 | ||
| 1213 | 全市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资格审核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5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考试中心 | 1.《护士条例》第七条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二、十二、十三条 3.《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暂行管理规定》(护考委发〔2011〕2号) 4.《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34号) 5.《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 | |||
| 1214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处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6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卫健委考试中心 |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第十八、十九条 2.《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暂行管理规定》(护考委发〔2011〕2号) 3.《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的通知》(卫人才发〔2012〕34号) 4.《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个人遗失成绩单补办办法》 | 委托市卫健委考试中心具体实施 | ||
| 1215 | 受理卫生健康行政复议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7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 | |||
| 1216 | 突发公共卫生应急事件志愿者的组织和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8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二十六条 | |||
| 1217 | 计划生育药具监督管理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09 | 市卫生健康委 | 妇幼健康科 | 《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廊坊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5〕58号) | 委托市卫健委药具管理中心具体实施 | ||
| 1218 | 对食品安全标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给予指导、解答。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0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一条 | 会同有关部门 | ||
| 1219 | 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交流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1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十四条 | |||
| 1220 | 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2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 1221 | 对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证》的核发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3 | 市卫生健康委 | 法制与综合监督科、市卫生健康综合执法支队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 | |||
| 1222 | 上报药品、医用耗材采购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4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国卫法制发〔2013〕50号) | |||
| 1223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5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 | 1.《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第三十九条 2.《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卫生部第 30 号令)第三条 | |||
| 1224 | 职业病诊断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6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 | 1.《职业病诊断鉴定与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第三十六条 2.廊坊市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指定廊坊市医学会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通知》(廊卫办监督〔2016〕65号) | |||
| 1225 |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7 | 市卫生健康委 | 市医学科技服务中心 | 1.《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办法》(卫生部令第60号)第五条 2.《河北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冀卫〔2012〕10号) | |||
| 1226 | 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审核(牵头)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8 | 市卫生健康委 | 医政药政医管科 | 1.《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14〕13号) 2.《廊坊市财政局、廊坊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廊坊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廊财社〔2014〕106号) | |||
| 1227 | 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 | 其他行政权力 | 2310019 | 市卫生健康委 | 疾病预防控制与卫生应急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