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农业农村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2024-2026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 县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根据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202 4- 202 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 办 机 〔 202 4 〕 3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省 202 4- 202 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工作,推动全省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研究制定了《 湖北省 202 4- 202 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 农业农村厅 湖北省财政厅
2024 年 10 月 14 日
湖北省 2024-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及实施重点
(一)总体要求。锚定建设农业强省目标,坚持开拓创新、公平公正、优机 优 补、严惩违规,支持广大农民群众及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置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推进农业机械化全程全面高质量发展,为 乡村 全面 振兴、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坚实支撑。
(二)实施重点。一是突出稳产保供。以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为着力点,将更多先进适用机具有序纳入补贴范围,聚焦机播(机 插 )增产和机收减损,重点支持高性能播种机、智能高速插秧机、大型智能高端联合收获机等有助于粮油等主要农作物大面积单产提升、 农业防灾减灾 、丘陵山区农业生产急需、农机装备补短板、 农机社会化服务 、农业其他领域发展急需,以及事关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二 是突出服务效能提升。优化简化资金兑付流程,增加结算批次,推进补贴全流程线上办理,提高补贴办理便利性,确保及时兑付。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落实专款专用要求,加大对超期不兑付、兑付 慢 问题治理力度,补贴预算执行情况与下一年度资金安排挂钩。三是 突出风险防控。运用全国农 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及本省 平台,推进补贴机具唯一身份识别,发挥大数据信息优势,提升违规行为排查和监控能力。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和多部门联动,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机制,加强补贴工作各环节监督管理。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机具
(一)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 202 4- 202 6 年 常规 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 1 7 大类 3 6 小类 94 个品目。补贴范围保持总体稳定,根据 实际情况按年度予以调整。
全面开展植保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报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备案后另行通知。
农机创新产品补贴经 农业农村部、财政 部备案同意后实施。
(二)补贴机具资质要求。常规 补贴机具必须是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
- 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
- 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 永久 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各市 、 县 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在中央和省级资金及时足额兑付的情况下,可 列入 各地 本级财政安排资金的补贴范围,具体品目和补贴标准由地方自定,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 35%,不得占用中央和省 级 财政补贴资金。
三、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
(一)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 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各地可结合实际,对农村脱贫户、残疾人以及受上年补贴资金规模或办理手续时间所限未享受补贴的购机者优先补贴。
(二) 补贴标准。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实行定额补贴。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有关规定,各档次补贴额上限依据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测算确定,测算比例 一般 不超过 30%,且通用类机具补贴额不超过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发布的最高补贴额。围绕粮食生产薄弱环节、丘陵山区特色农业生产急需机具、 抗灾救灾机具 以及高端、复式、智能农机产品的推广应用,选择 移动式烘干机 、 水稻插秧机、履带式拖拉机等品目中部分档次产品按不超过 35% 比例测算补贴额。逐步降低 我省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 机具品目(档次)的补贴额,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20%,并将部分低价值的机具退出补贴范围。对 轮式拖拉机,除动力换挡和无级变速等档次外,其他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总体不超过 15%,对保有量过多或技术相对落后的档次,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 10%。
补贴品目各档次补贴标准按照《 湖北省 2024- 2026 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执行,具体另行通知。各地原则上不得实施累加补 贴,确 需 实施 的,须由市级 农财 两部门报省农业农 村厅、省财政厅 备案后再 行 实施。
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具体产品或档次的中央财政资金实际补贴比例超过 测算比例 15 个百分点以上的,各地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组织调查并将调 查情况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对有违规情节的,按相关规定处理;对无违规情节的补贴申请,可按原规定兑付补贴资金,并 组织对相关产品及其所属档次补贴额进行评估,视情况及时调整。
四、资金分配与使用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支出主要用于支持购置先进适用农业机械,以及开展有关试点和农机报废更新等方面。
(一)资金分配。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 按照有关规定 做好资金需求摸底、分配 测算 等工作,动态 调减资金结转量大、政策实施风险高、资金使用效益低、上年资金兑付率较低地区的 资金 规模。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 通报 各县(市 、区 )资金使用进度,督促 各地 优先使用结转资金,加快 资金 使用 进度,并按需组织开展 县际 余缺调剂,将发生违规违纪并造成不良影响的,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纳入资金分配因素考虑,促进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创新产品(专项鉴定产品、新型农机产品、成套设施装备) 全省 年度使用资金量不超过 4500 万元。
(二)支出责任与兑付。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必须足额保障,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用于其他 支出。中央、省级财政安排资金要优先用于以往 年度已录入但尚未兑付及当年已购机的补贴申请,并通过办理服务系统予以体现,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纳入责任制 考核。各级财政部门 要保障补贴工作实施必要的 组织管理经费,包括政策实施绩效 考核 、机具核验、信息化建设、第三方抽查核验等工作经费。
五、补贴操作实施流程
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卡(户)”方式实施。
(一) 自主购机。购机者自主选购机具,与农机产销企业协商确定购机价格与支付方式(鼓励使用非现金方式交易),并对交易行为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能发生的纠纷承担法律责任。
( 二 )补贴申请。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明(个人凭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营业执照)、购机发票、牌证管理机具的有关牌证材料、购机者银行卡(账户)等,自主向当地县级农业农 村部门或通过“湖北农机补贴 APP”申请补贴,并签署告知承诺 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购机者 完成签字确认的 补贴申请后,应于 2 个工作日内 作 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因资料不齐全等原因无法受理的,应注明原因,按原渠道退回申请,并告知购机者。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实行办理服务系统常年连续开放,推广使 用“湖北农机补贴 APP”,加强与“湖北省 政务网”对接,因地 制宜开展“政务一网通”办理、“一站式”、 进村入户等便民服务,加快实现购机者线下申领补贴“最多跑一次”“最多跑一地”。县级补贴资金申请数量达到 或超过 当年可用资金 时,购机者提交的补贴申请可继续录入进行预登记,但应及时告知购机者 有 关情况。
( 三 )审验公示。各地 对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产品、新推广产品、首次申请列入补贴范围产品、价格明显背离同类同档产品、结构过于简单产品、非常规产品 等机具 (以下简称“高风险机具”),应逐 台 核验;对安装类、设施类或安全风险较高 类 补贴机具,以及当地初次出现的高补贴额机具,在安装完成且生产应用一段时间后进行现场核验 和 补贴 兑付 ;对其他机具,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抽查核验比例。对丘陵山区所用 的量大面广的小型机具,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便利化 可监测的核验方法 ;对成套设施装备,农业农村 部门 、财政部门 组织符合条件的第三方开展核验。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 湖北省 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要点(试行)》等要求,对补贴相关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对补贴机具 进行核验,其中牌证管理机具 要先行办理牌证照,并 凭 牌证免于现场实物核验。对符合条件可以受理的,农业农村部门 应于 13 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完成相关核验工作,并在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实时公布补贴申请信息,公示时间为 5 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
( 四 ) 资金 兑付。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公示完成后 5 个工作 日内,向县级财政部门提交资金兑付申请与有关材料,县级财政部门于 15 个工作日内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向符合要求的购机者兑付资金。补贴给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资金,须拨付至经营组织的银行账户。县级财政部门 因资金不足或 违法违规处理 等原因需要延期兑付的,应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做细政策解读,告知并稳定购机者预期,同时联合向上 级部门 报告资金供需情况。补贴申领原则上当年有效,因当年财政补贴资金规模不够、办理手续时间紧张等 原因 确实难以完成兑付的,可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登记申请,在下一个年度优先予以兑付。
( 五 ) 组织 抽查。省、市农业农村部门可 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或由专业农机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 高风险机具和成套设施装备 等的抽查,重点对单一产品购置较为集中、单人多台套、短期内大批量、同一主体连年重复购置、机具适应性和购置数量与购机者生产经营服务所需不相符等情形进行查核并在办理服务系统中进行预警,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评估,涉嫌违规的,应及时组织调查并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要向司法机关移交严处。
补贴政策全面实行跨年度连续实施,补贴机具资质和办理程序等均按购机者提交办理服务系统时的相关规定执行,不受政策调整影响。购机者对其购置的补贴机具拥有所有权,自主使用,可依法处置。
六、实施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分工。地方各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领导下的联合实施和监管机制,完善风险防控工作制度和内部控制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形成工作合力。组织开展业务培训和廉政警示教育,提高补贴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进一步明确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审核监管责任和财政部门资金兑付、资金监管责任。加强绩效管理,形成管理闭环,不断提升政策实施水平。市州 农业农村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重点开展县级补贴方案审核、补贴资金需求审核、 督导检查 、违规查处等工作。
(二)加强鉴定,强化支撑。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农机企业申请鉴定的属地管理责任,强化 证 前核查证后监督。省级农机鉴定机构要加快提升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能力,省域内鉴定能力不足的,可委托外省有鉴定能力的机构鉴定,省级农机鉴定机构和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及农机推广机构开展全流程监管;建立健全鉴定(认证)补贴联动机制,加强鉴定(认证)证书及其采信的检验检测报告等投档资料规范性抽查。加强对获证企业的跟踪管理,对鉴定(认证)过程中发现的粗制滥造、可靠性差、适用性差、涉嫌非农用等异常情形,要及时处理 上报,采取有效措施,严把鉴定(认证)证书发放关口,切实提高鉴定质量。
( 三 )优化服务,提升效能。各地要落实补贴申请限时办理要求,加快补贴申请受理、资料审核、机具核验、资金兑付等工作。要畅通产业链供应链,营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要提高补贴机具核验信息化水平,加快农机试验鉴定(认证)及检验检测、机具投档、牌证管理、补贴资金申领等环节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 四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地方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 加大补贴政策宣传力度,着力提升政策知晓度和实施透明度。要及时主动回应购机者关注的重点事项,正确引导舆论,稳定购机者预期,切实保障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机企业的知情权、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信息公开专栏建设,按年度 公告 近三年县域内补贴受益信息,公开违规查处结果、咨询投诉举报电话、补贴资金规模、资金使用和结算进度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 五 )加强监管,严惩违规。认真 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管强化纪律约束的通知》( 农 办机〔 2019 〕 6 号)、《 农业部 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违规经营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农办财 〔 2017 〕 26 号)和《省 农业厅 关于印发〈 湖北省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的通知》( 鄂农规 〔 2017 〕 1 号)等要求,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 风险防控和异常情形主动报告,严格 实施 信用管理和农机产销企业承诺制。要 充分发挥专业机构的技术优势和大数据的信息优势,有效开展违规行为全流程分析排查,强化 农 业农村和 财 政 部门 牵头、其他部门支持的 联合查处和省际联动处理 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从严整治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予以查处,维护政策实施良好秩序。
县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 根据 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本地 202 4- 202 6 年实施方案,报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每年 11 月底前,各市(州)要 将年度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政策实施工作总结报送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附件: 湖北 省 2024- 2026 年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
附件
湖北省 202 4- 202 6 年农机购置 与应用 补贴机具 种类范围
( 17 大类 3 6 个小类 9 4 个品目)
- 耕整地机械
1.1 耕地机械
1.1.1 犁
1.1.2 旋耕机
1.1.3 微型耕耘机
1.1.4 深松机
1.1.5 开沟机
1.1.6 机耕(滚)船
1.2 整地机械
1.2.1 埋茬 起 浆 机
1.2.2 起垄机
1.3 耕整地联合作业机械(可 含 施肥功能)
1.3.1 深松整地联合作业机
- 种植施肥机械
2.1 种子播前处理和育苗机械设备
2.1.1 种子催芽机
2.1.2 苗床用土粉碎机
2.1.3 育秧(苗)播种设备
2.2 播种机械(可 含 施肥功能)
2.2.1 条播机
2.2.2 穴播机
2.2.3 单粒(精密)播种机
2.2.4 根(块) 茎 种子播种机
2.3 耕整地播种作业机械(可 含 施肥功能)
2.3.1 旋耕播种机
2.4 栽植机械
2.4.1 插秧机
2.4.2 抛秧机
2.4.3 移栽机
2.5 施肥机械
2.5.1 撒(抛) 肥 机
2.5.2 侧深施肥装置
- 田间管理机械
3.1 中耕机械
3.1.1 田园管理机
3.2 植保机械
3.2.1 喷雾机
3.2.2 农用( 植保 ) 无人驾驶航空器 (可 含 撒播等功能)
3.3 修剪防护管理机械
3.3.1 修剪机
3.3.2 枝条切碎机
- 收获机械
4.1 粮食作物收获机械
4.1.1 玉米剥皮机
4.1.2 脱粒机
4.1.3 谷物联合收割机
4.1.4 玉米收获机
4.1.5 薯类收获机
4.2 棉麻作物收获机械
4.2.1 棉花收获机
- 3 油料作物收获机械
- 3.1 大豆收获机
- 3.2 花 生收获机
- 3 油菜籽收获机
- 4 果菜茶烟草药收获机械
- 4.1 叶类采收机
- 5 秸秆 收集处理机械
- 5.1 秸秆粉碎还田机
- 6 收获割台
- 6.1 大豆 收获专用割台
- 2 玉米收获专用割台
- 设施种植机械
5.1 食用菌生产设备
5.1.1 菌 料装瓶(袋)机
- 田间监测及作业监控设备
6.1 田间作业监控设备
6.1.1 辅助驾驶(系统)设备 ( 含 渔船用)
- 种植业废弃物处理设备
7.1 农田废弃物收集设备
7.1.1 残膜回收机
7.2 农作物废弃物处理设备
7.2.1 秸秆压块(粒、棒)机
- 饲料(草)收获加工运输设备
8.1 饲料(草)收获机械
8.1.1 搂草机
8.1.2 打(压) 捆 机
8.1.3 草捆包膜机
8.1.4 青(黄)饲料收获机
8.1.5 打捆包膜机
8.2 饲料(草)加工机械
8.2.1 铡草机
8.2.2 青贮切碎机
8.2.3 饲料(草)粉碎机
8.2.4 颗粒饲料压制机
8.2.5 饲料混合机
8.2.6 全混合日粮制备机
- 畜禽养殖机械
9.1 畜禽养殖成套设备
9.1.1 蜜蜂养殖设备
9.2 饲养设备
9.2.1 喂(送)料机
- 畜禽养殖废弃物及病死畜禽处理设备
10.1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设备
10.1.1 清粪机
10.1.2 畜禽粪污固液分离机
10.1.3 畜禽粪便发酵处理设备
10.1.4 畜禽粪便干燥设备
10.1.5 畜禽粪便翻 堆 设备
10.1.6 沼液沼渣抽排设备
10.2 病死畜禽储运及处理设备
10.2.1 病 死畜禽处理设备
- 水产养殖机械
11.1 投饲机械
11.1.1 投 ( 饲 ) 饵 机
- 2 水质调控设备
- 2.1 增氧机
- 2.2 水质调控监控设备
- 粮油糖初加工机械
12.1 粮食初加工机械
12.1.1 粮食清选机
12.1.2 谷物(粮食)干燥机 (烘干机)
12.1.3 碾米机
12.1.4 粮食色选机
- 果菜茶初加工机械
13.1 果蔬初加工机械
13.1.1 果蔬分级机
13.1.2 果蔬清洗机
13.1.3 水果打蜡机
13.1.4 果蔬干燥机
13.1.5 脱蓬 (脯)机
13.1.6 干 坚果脱壳机
13.2 茶叶初加工机械
13.2.1 茶叶 做 青 机
13.2. 2 茶叶杀青机
13.2. 3 茶叶揉捻机
13.2. 4 茶叶压扁机
13.2. 5 茶叶理条机
13.2. 6 茶叶 炒 (烘) 干 机
13.2. 7 茶叶清选机
13.2. 8 茶叶色选机
13.2. 9 茶叶输送机
- 农用动力机械
14.1 拖拉机
14.1.1 轮式拖拉机
14.1.2 手扶拖拉机
14.1.3 履带式拖拉机
- 农用搬运机械
15.1 农用运输机械
15.1.1 轨道运输机
- 农用水泵
16.1 农用水泵
16.1.1 潜水电泵
16.1.2 地面 泵 (机组)
-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 设施环境控制设备
17.1.1 加温设备
17.1. 2 湿帘降温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