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 咸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行政检查 |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检查 | 咸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 | 区级 | 咸安区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 "1.《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人行、工商总局令2010年第3号)第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实施属地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并向国务院建立的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2.《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政府金融办等十部门湖北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2〕41号 )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监管部门为各级政府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省监管部门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第五条 各级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管,依法依规制定审批程序、工作流程等管理规定,履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等监管职能,并向同级政府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联席会议、上级监管部门报告工作。第五章第六十七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对属地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定期进行现场检查,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 根据2019年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印发的《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厅机构职能调整》明确“不再承担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督管理职责。”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印发的《湖北省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鄂金发[2021]23号)文件第四条内容“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市(州)、县(市、区)地方金融工作部门(以下统称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融资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工作。咸宁市级将此项职能放在市政府金融科,嘉鱼县、赤壁市、通城县等兄弟县市均将此项职能放在政府金融办、金监局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全省各级经信部门从2019年起,均不再承担融资性担保行业监管职责。咸安区该项职能还未移交,暂时由区科经局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