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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5〕105号
1985-07-09
  1. [发文字号] 京政发 〔1985〕 105号
  2. [发布日期] 1985-07-09
  3. [有效性] 失效

(失效)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的通知

京政发[1985]105号

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总公司:

《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农业税改为按粮食“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问题请示的通知》(国发〔1985〕71号),已经在《政府文件汇编》五月中旬刊上转发。现结合本市具体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通知,本市从今年起,农业税不再征收粮食,改为折征代金。

二、折征代金统一按粮食“倒三七”比例收购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本市农业税任务是以小米为标准粮分配的,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仍以小米为标准粮计算。本市小米原统购价以每市斤0.166元为准,按“倒三七”比例计算,应为每市斤0.2241元。

经济作物区(包括蔬菜作物区)同粮产区一样,都按上述小米的“倒三七”比例价折征农业税。

三、鉴于本市山区和部分半山区的乡、村农民的生活水平仍然不高,农业生产仍有困难,为了保障人民生活和促进生产的发展,对地处山区、半山区,经粮食部门确定为自足或缺粮的乡、村,由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而增加的那部分农业税款,可给予减征照顾。需要给予减征照顾的山区、半山区的乡、村,原则上由各郊区、县人民政府确定,减征的情况报市财政局备案。

对平原地区的个别村、户,如果收入水平不高,生活确有困难的,可由纳税人向乡政府提出申请,经郊区、县财政部门审核属实,报郊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也可给予减征照顾,但要从严掌握。

四、农业税按“倒三七”比例价折征代金后,对各郊区、县今年预算指标暂不调整,年终进行结算,增加收入部分百分之八十上交市财政,百分之二十留给各区、县。

五、农业税改为折征代金后,由乡政府负责组织征收。各郊区、县政府必须尽快为各乡政府配备一名农业税征收专管员(占乡财政编制),以适应农业税征收工作的需要。

农业税由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是农业税征收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请各郊区、县政府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加强对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思想教育,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的问题,保证把这一工作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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