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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国税发〔1998〕151号
1998-09-23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1998-00180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1998-09-23 00:00:00
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国税发〔1998〕151号税种分类增值税
政策法律法规涉税通知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所有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际惯例和互惠对等原则,国务院批准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包括特定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下同)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中国产物品按增值税税率办理退税。现将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办公用房及馆长住宅所消费的自来水、煤气、暖气按13 %税率办理退税,所消费的电按17 %税率办理退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的其他中国产物品按17 %税率办理退税。

二、本通知自1998年10 月1日起执行,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注明的时间为准。

三、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 关于印发<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购买中国产物品退税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8] 38 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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