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武穴市税务局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公职律师专业职能作用、拓展公职律师对外服务职能、为纳税人缴费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提供优质的涉税法律服务、引导纳税人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及时解决争议、化解矛盾、进一步提升国家税务总局 武穴市 税务局依法治税工作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公职律师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6〕4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 武穴 工作实际,市 局设立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以下简称调解中心),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调解中心组成人员包括: 市 局的公职律师、聘请的法律顾问以及 各分局税务法治指导员、各股室业务骨干。
第三条 调解中心设于 市局一楼,在各分局设立调解室。
第 四 条 调解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专业的涉税法律咨询服务;
(二)进行涉税争议调解,引导纳税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三)为 市 局涉税争议提供法律咨询、组织调解,推动争议化解。
第五条 调解中心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纳税人需求,提供专业的涉税法律咨询服务;
(二)进行涉税争议调解,引导纳税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
(三)为 市局 涉税争议提供法律咨询、组织调解,推动争议化解。
第 六 条 调解中心根据工作需要,统筹调配和使用组成人员 市 局法制股负责协调处理组成人员的日常业务管理。
第 七 条 局内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调解中心的工作,必要时给予协助。相关工作人员所在部门应当支持涉税争议调解中心的工作,使其有时间精力处理调解中心的相关事项。
第 八 条 调解中心受理涉税争议后,按照“统一受理、限时办结、及时反馈”的原则进行处理,能够当场调解、化解的争议,应当当场化解;涉及具体税收政策解释,工作人员无法答复的,引导至相关业务主管股室,由业务主管股室负责答复;不能当场解释答复的,应向纳税人说明理由,原则上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反馈纳税人。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涉税争议案件,工作人员应明确告知其有管辖权的机关。
第 九 条 调解中心 (调解室) 要登记工作台账,记录涉税争议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处理过程及反馈情况,该内容将作为相关部门绩效考核指标之一。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 武穴市 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 一 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