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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9〕615号
1999-09-16

关于企业发放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文号:国税函〔1999〕61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日期:1999-09-16

废止失效日期:2011-01-04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注释:废止。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邮电系统发放职工补充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请示>(吉地税个所函字[1999]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邮电系统将1998年实行工效挂钩以来形成的结余工资,以每人3000元的标准发放给在职职工及离退休人员,作为补充养老基金.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的规定,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征税办法为:
一、对在职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全额计入发放当月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离退休职工取得的该笔所得,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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