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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2026-01-20

海关总署关于启动进出口货物多式(海铁、水水部分)业务模式试点相关事项的公告

为支持多式联运高质量发展,提高国际多式联运货物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启动进出口货物海铁联运和水水中转多式联运 监管 模式试点,现就有关事项 予以 公告。

一、本公告所 称 多式联运 是指 货物载运 方式为 集装箱 载运,且 境内运输方式为铁路运输或水路运输 、 进出境运输方式为水路运输 的联运模式。企业可 以 根据自身需要开展 多式联运监管模式试点。

二、多式联运载运货物范围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转关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89 号 公布 )及相关规 定 要求。

载运货物的集装箱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用于装载海关监管货物的集装箱和集装箱式货车车厢的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 110 号 公布 )相关要求。

境内 载运货物的船舶应符合海关总署公告 2022 年第 73 号(关于明确承运境内水运转关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船舶备案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相关要求。

三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企业(以下简称联运经营人)、海关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场所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 凭《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向海关办理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手续。

联运经营人、场所经营企业 应 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联运经营人可以委托代理企业传输受委托地的多式联运 相关 电子数据。

《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到货信息数据项》《离场信息数据项》《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拼箱报告数据项》《落货申请数据项》《提(运)单拆分申请数据项》《代理企业变更数据项》《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 报关单、 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详见附件 1— 12。

四、作业流程。

(一)进口流程。

1 .联运经营人 应在 多式联运货物原始舱单传输后 向海关 传输进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海关受理多式联运申请单后,进 口货物 收 货人 、受委托的报关企业 可 以 办理进口货物 的 申报手续。

2 .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收到 海关多式联运申请单 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3 . 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货物运抵换装地后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按照海关 同意换装 的通知 开展换装作业。

4 .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货物完成换装后办理换装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5 .货物运抵指运地后,场所经营企业 应 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 收到相关信息 即可办理货物的 检查 、放行手续。

6 . 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照上述第 3 、 4 项要求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二)出口流程。

1 .联运经营人 应在 办理出口货物申报手续前向海关传输多式联运申请单。

2 .货物运抵启运地 后,场所经营企业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海关 收到相关信息 即可办理货物的 检查 、放行手续。

3 .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收到 海关 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信息后办理装载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4 . 需在境内换装运输工具的,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货物运抵换装地后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按照海关 同意换装 的通知 开展换装作业。

5 .场所经营企业 应在 货物完成换装后办理换装离场手续,并在离场后及时向海关传输离场信息。

6 .货物运抵出境地后,场所经营企业 应 向海关传输到货信息。

7 .出口多式联运申请单未填写出境运输物流信息的,联运经营人应在货物出境前补充传输出境物流信息。

8 . 境内段涉及多程运输的,按照上述第 4 、 5 项要求分段传输相关信息。

五、 多式联运货物运输过程中应施加封志,联运经营人在联运过程中应保持封志完好。未经海关同意,不得擅自开启或者损毁海关施加的封志。境内运输方式为水运或铁路的多式联运货物,商业封志完好的,可以不施加海关封志。需施加海关封志的,应由货物所在地海关在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施加。

六、 境内运输服务由同一联运经营人提供,且换装时涉及铁路运输的,经海关同意,换装作业 可 以 在非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开展,并由联运经营人传输到货、离场信息,海关可 以 派员监装监卸,必要时可以对货物进行抽核。

七 、信息变更、删除。

( 一 ) 变更、 删除多式联运申请单的,联运经营人 应 向进境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 二 )变更境内物流信息的,应由 联运经营人 或 受委托地的 代理企业 向 收到最近一程到货信息的 海关申请。

( 三 )变更出境物流信息的,应由 联运经营人 或 受委托地的 代理企业 向出境地海关申请。

( 四 )拆分 多式联运申请单中的进口货物 提(运)单 或出口货物多式联运分单、 变更 货物 件 数 重 量 的,联运经营人 应 向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申请。

( 五 )货物因故需要更换集装箱或商业封志的,联运经营人应通知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并在海关监管下办理换箱、换封手续。

( 六 )到货 、 离场信息异常的,联运经营人或场所经营企业收到 海关 通知后,应及时向货物所在地海关说明情况,并根据实际情况向海关变更 多式联运申请单 电子数据 或删除重发 到货、离场信息。

( 七 )多式联运经营人及代理企业的代理关系可 以 变更或补充。

八 、 货物在多式联运申请单放行后 取消出口 的,无需运输返回启运地。联运经营人 应在相关货物报关单撤销后 向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多式联运申请单办结手续。

九 、本公告 涉及 用语的含义。

启运地,是指出口多式联运货物 报关 发运地点。

出境地,是指出口多式联运货物离开关境的口岸。

进境地,是指进口多式联运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指运地,是指进口多式联运货物运抵 报关的 地点。

换装地,是指多式联运货物在境内装卸、换装运输工具的地点。

到货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联运货物实际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或海关认可地点情况的信息。

离场信息,是指反映多式联运货物离开启运地或换装地情况的信息。

本公告自 202 6 年 1 月 27 日起实施。海关总署公告 2024 年第 137 号附件内容与本公告不符的,以本公告附件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 多式联运业务数据传输申请表

  1. 进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
  2. 出口货物多式联运申请单数据项
  3. 到货信息数据项
  4. 离场信息数据项
  5. 出境物流信息补充数据项
  6. 境内物流信息变更数据项
  7. 拼箱报告数据项
  8. 落货申请数据项
  9. 提(运)单拆分申请数据项
  10. 代理企业变更数据项
  11. 进出口多式联运货物报关单、多式联运申请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填制规范

海关总署

2026 年 1 月 20 日

附件.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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