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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2012-04-21
  • 索 引 号: 011336909/2012-00347
  • 文 号: 无
  • 发文单位: 咸宁市人民政府
  • 主题分类: 物价
  • 有 效 性: 有效
  • 发布日期: 2012年04月21日
  • 发文日期: 2012年03月09日
  • 名 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咸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为加强对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45号)和《省物价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征集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法规〔2011〕86号)精神,市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咸宁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剑雄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张善猛 市政府副秘书长

成 员:万春桥 市财政局局长

徐剑峰 市物价局局长

杜精干 市地税局局长

阮建生 市国税局副局长

石深强 市审计局副局长

王小舟 市物价局副局长

刘红云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副行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物价局局长徐剑峰同志兼任。

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等主管部门实行价格调节基金联席会议制度,市物价局负责联席会议的召集和组织,其他单位按照分工开展工作,形成政府主管、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市物价局是价格调节基金的主管机关,负责价格调节基金的日常管理和计划安排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纳入一般预算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的划拨,以及价格调节基金的资金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面向社会征收部分)的征收、解缴工作,以及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市国税局负责协助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征收工作,以及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征缴和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以及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咸宁市中心支行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入库工作,以及协同做好价格调节基金的管理等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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