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申报期限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
,
进一步优化服务
,
支持出口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
税务总局经研究决定
,
延长2016年出口退(免)税相关业务的申报期限
。
具体公告如下:
一、出口企业2015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
,
申报出口退(免)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截止之日
。
逾期申报的
,
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受理出口企业的退(免)税申报
,
出口企业应于2016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之内按规定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免税
;
未按规定申报免税的
,
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
二、出口企业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进料加工业务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20日
。
三、出口企业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
,
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2015年度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税核销手续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7月15日
。
四、委托出口货物的
,
受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6月15日
。
如果属于按规定需要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
,
委托方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开具《委托出口货物证明》的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15日
。
五、本公告所称出口企业是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出口企业、其他单位和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
。
特此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