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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山区发展改革委行政确认事项: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初审(限额以下项目)

房山区发展改革委行政确认事项:内外资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初审(限额以下项目)

事项名称: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7737100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依据名称: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号令:国发〔1997〕37号

法条内容: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号令:发改外资〔2006〕316号

法条内容:(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3、【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

发布号令:发改办规划〔2005〕682号

法条内容: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权限 (一)国家鼓励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仍按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划分国家发展改革委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的职责。即按照原项目投资管理权限,限额及以上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及省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

4、【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号令:发改办规划〔2005〕1537号

法条内容:对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继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出具确认书。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禁止越权出具确认书或以分拆项目方式出具确认书。

5、【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海关总署

依据名称: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布号令:署税〔1999〕791号

法条内容:二、(二)征免手续办理程序:1.项目确认书的出具:按照上述研究机构的审批权限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对外经贸部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经贸委、外经贸厅局按照本条第(一)款第1、2点的规定出具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项目确认书。项目确认书的格式和内容与署税(1997)1062号文所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相同。

6、【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依据名称: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文件的通知

发布号令:京发改〔2006〕1020号

法条内容:一、投资总额(包括增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填制《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申请表》。

实施机关: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子项名称: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

基本编码:0700003001

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7737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16号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科308室

咨询电话:(010)69379368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申报网址:

http://project.fgw.beijing.gov.cn/zwfwpt/login/YZTLoginService?itemDefId=a4b1b2bc-cb85-4e7f-963f-bdf06ad7e51f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11:30之前取号), 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办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所在窗口: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69376193

投诉电话:(010)69376193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一、关于内资项目免税确认的请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1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四、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5份)

五、项目进口设备采购合同(已签订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六、按规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设备的提供:招标文件(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七、项目建设单位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一)企业法人: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组织机构代码证(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二)非企业法人,如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提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资质证书(中介机构或法定机构产生,纸质)(复印件1份) (三)委托办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居民身份证(受托人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 → 决定 → 制证/发证(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跑现场次数:1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 (010)69379368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及初审意见

物流快递:是

子项名称: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初审

基本编码:0700003002

实施编码:110111000000000077737100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其他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机关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市级

权限划分:

市区权限划分:区级初审、市级终审

子项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不含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及专家评估论证的时间);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北京市房山区良乡西潞南大街16号房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科308室

咨询电话:(010)69379368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申报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申报网址:

http://project.fgw.beijing.gov.cn/zwfwpt/login/YZTLoginService?itemDefId=a4b1b2bc-cb85-4e7f-963f-bdf06ad7e51f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9:00-12:00(11:30之前取号), 下午13:30-17:00(16:30之前取号)

办理地点:北京市房山区政务服务中心: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昊天北大街38号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所在窗口:1层1号厅工程建设区9-22号窗口

监督途径: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010)69376193

投诉电话:(010)69376193

通办范围:无

数量限制:无

办件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一、关于外资项目免税确认的请示(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二、项目立项批准文件(审批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代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文件、核准制项目的核准文件、备案制项目的备案文件)(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四、授权或委托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或授权委托函(申请人自备,纸质)(原件1份)

五、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应加盖区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印章)(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原件7份)

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七、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项目建设单位合法外商投资企业的)(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八、按国家规定需要进行设备招标采购的提供:招标文件(含委托招标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等)(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

九、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提供:外国政府贷款转贷协议(项目单位与国内银行签订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商务合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申请人自备,纸质)(复印件1份);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政府部门核发,纸质)(复印件1份)

上述申请材料原则上应提交原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建设单位的公章确保与原件保持一致。

受理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形式符合相关要求。

办理流程:收件/受理 → 审查/决定 → 制证/发证(窗口领取、邮寄送达)<跑现场次数:1次>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电话查询:(010)69379368

批准形式:

结果名称:上报市发展改革委的请示及初审意见

物流快递:是

附件下载:

行政确认工作流程图.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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