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山矿业)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山矿业)
索 引 号: 011500713/2025-42202 发文单位: 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主题分类: 其他 名 称: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武山矿业) 发文日期: 2025-12-15 09:53 发布日期: 2025-12-15 09:53 文 号: 神资建执罚字〔2025〕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被处罚 单位: 湖北润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单位法人 : 赵正才
组织机构代码: 91420626087502248T 联系电话: 13908 677518
单位地 址 : 湖北省保康县城关镇土门村一组
经依法查明 : 2012 年至今,你公司擅自在阳日镇阳日村,在未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下,擅自在神农架林区阳日镇阳日村管辖范围内“柿子树湾(小地名)”处进行修建矿山附属生活所用建筑物。2025 年 11 月 24 日,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发现神农架武山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有违规占用林地的行为,违法占用林地 4957.86 平方米。
你单位上述 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25 日向当事人送 达了《林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林业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要求,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及《湖北省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指导标准( 2023 年修订)》(鄂林规范〔 2023 〕 79 号)第 54 条的规定,认定其违法情节属“严重”,裁量处罚执行标准为: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改变防护林、特种用途林林种的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拟对你单位进行如下处罚:责令你单位于 2026 年 12 月 31 日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 10 元/ 平方米) 2 倍的处罚,共计玖万玖仟壹佰伍拾柒元贰角( 99157.2 元)。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的规定,限你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 到神农架林区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财务室办理缴款事宜,将罚款交至预算一体化非税收入缴款系统模块生成的指定账户,逾期不缴纳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总额的 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六十日内,向 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 六 个月内 直接向 神农架林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