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的通知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劳社部发〔1999〕36号文件的通知
(鲁劳社发〔2000〕48号2000年2月13日)
各市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贸委、财政局: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关于清理回收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36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养老保险费征缴清欠和回收挤占挪用基金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0〕4号)要求,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共同推动清欠工作的落实
清理追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事关我省巩固两个确保和社会稳定大局。各地劳动保障、经贸、财政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认真按照国家三部委的部署要求,进一步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把清理追缴企业欠费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清欠工作的配合,明确各部门清欠工作的联系机构,层层建立目标责任制,制定工作制度。要严格执行国家三部委对欠费企业的行政措施,切实把国有企业缴费情况纳入企业领导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财政部门要大力支持劳动保障部门的清欠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各部门对清欠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沟通,协调解决,共同推动清欠工作的落实。
二、做好欠费企业的监控工作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对欠费企业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加强分类指导。对有补缴能力的企业,要立即督促其制定补缴计划。凡生产正常运行、工资能够正常发放的企业,今年底前要补清欠缴的保险费。要把欠费大户作为当前清欠工作重点。对欠费百万元以上企业的补缴计划,于 2月底前上报省劳动保障厅,补缴计划进展情况要每季度上报一次。欠费五十万元以上百万元以下的企业由市地劳动保障部门直接监控,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控措施,明确阶段性目标任务。
三、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清欠规定落到实处
要加强对欠费企业补缴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尤其要做好被监控的欠费大户的督促检查工作。对拒不执行的单位,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监察机构按照管辖范围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上半年,省劳动保障厅、经贸委、财政厅等部门将对各地落实国家三部委规定情况进行检查。
四、加大工作力度,尽快解决养老金拖欠问题
对 1998年6月底以前拖欠的基本养老金,各地要摸清底数,分清责任,按照谁拖欠谁负责的原则逐步补发。对企业经济效益差,无力补发的,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补发拖欠基本养老金和企业调整工资工作的通知》(中办发电〔1999〕62号)精神,耐心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思想工作,解释清政策,待企业效益好转时逐步补发。对于1998年7月份以来新拖欠的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金,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拖欠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负起责任,抓紧筹措资金全额补发;属于差额结算企业拖欠的,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尽快补发。今后任何地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发生新的拖欠。哪里出了问题,就追究哪里领导的责任。统筹项目之外的拖欠,由企业予以补发,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也要做好督促检查工作。
附件:劳社部发〔1999〕36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