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物价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要求,我省全面清理了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认真审核,决定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降低部分项目的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一)文化部门:
文化市场管理费。
(二)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1、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费。
2、家电维修范围技术核准证工本费。
3、家电维修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通信管理部门:
通信工程质量监督费。
(四)水利部门:
荆江大堤堤面工程补偿费。
(五)国家安全部门:
1、技术安全检查处置费(含证照费用),
2、公派出国人员宣教资料费。
(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湖北省劳动者就业证工本费。
(七)计划生育部门:
生育证工本费。
二、降低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产品质量检验收费(具体见鄂价费[2010]27号)。
2、计量收费(具体见鄂价费[2010]26号)。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具体见鄂价费[2010]25号)。
以上三项收费项目所涉标准已于年初发文平均降低约20%,具体标准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住房建设部门:
1、绿化临时占用费分别降低约25%。即武汉市由4元平方米•日/降为3元平方米•日;市、州及直管市由2•5元平方米•日降为2元平方米•日;县(市)由1•4元平方米•日降为1元平方米•日。
2、绿化延误费分别降低约30%。即武汉市由每平方米14元降为10元;市、州及直管市由每平方米10元降为7元;县(市)由每平方米7元降为5元。
(三)新闻出版部门:
图书、报刊市场管理费降低约25%。其中批发图书及报刊由营业收入的0.2%降为0.15%;零售出租图书、报刊的书店和摊点由每月40元降为30元。
(四)体育部门:
1、体育市场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由每套30元降为20元。
2、体育市场管理费(仅武汉市)由经营收入的1.5%降为1%。
两项收费分别降低约30%。
(五)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药品管理收费
1、药厂生产验收费由每次的1200元降为1000元。
2、药品经营验收费由每次的500元降为400元。
两项分别降低约20%。
(六)气象部门:
消雷器安检费由400元/组.次降为300元/组.次。
三、上述取消收费项目和降低收费标准的部门,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票据购领证注销和变更手续,并上缴未使用的财政票据。
四、上述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执行。对于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拒绝缴纳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和未执行降低标准的收费。
五、本通知发布后如有新增、调整、取消等政策出台,应严格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物价局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