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
名 称 :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7646358/2024-00008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医疗保障局
发 文 字 号 :
津医保局发〔2023〕65号
主 题 :
医疗保障\医保待遇保障
成 文 日 期 :
2023年09月28日
发 文 日 期 :
2023年09月28日
有 效 性 :
有效
各区医保局、财政局、人社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促进医疗保障高质量可持续发展,更好地保障参保人员权益,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 2023 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 2023 〕 24 号)和《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现就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
(一)调整财政补助标准。2023 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低档每人每年为 640 元、高档每人每年为 1100 元;对持天津市居住证等有效证件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人员,按本市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财政补助。2024 年本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按照国家要求调整。
(二)调整个人缴费标准。2023 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按照现行标准执行。2024 年本市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低档每人每年为 380 元、高档每人每年为 1010 元。学生儿童按照低档个人缴费标准执行,享受高档缴费报销待遇。
二、统筹提高居民医保待遇水平
(三)提高居民医保门(急)诊报销限额。建立参保缴费激励政策,对于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人员(不含补缴费人员),门(急)诊就医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1000 元,调整到 5000 元,支付比例按照现行政策执行。连续参加本市居民医保的参保居民在基层医疗机构门(急)诊就医,在享受参保缴费激励政策基础上,叠加享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惠报销政策。
三、完善职工医保筹资缴费机制
(四)降低单位缴费比例。2023 年 10 月至 2024 年 12 月,职工医保统账结合模式单位缴费比例下调 0.5 个百分点,减轻参保单位缴费负担,个人缴费比例保持不变。
(五)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机制。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月、按季或按年单独缴纳当年度职工医保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同步完善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历史月份欠费补缴政策,建立与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相挂钩机制,不再加收利息。
四、巩固提升职工医保待遇水平
(六)优化门(急)诊起付标准调整机制。本市职工医保门(急)诊起付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职工医保统筹资金运行情况等进行调整,具体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提高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职工医保门(急)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1000 元,调整到 10000 元,提高部分支付比例在一、二、三级医院统一为 55%。继续将参保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门(急)诊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梯次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五、优化其他补充医疗保险筹资运行机制
(八)调整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缴费方式。参加本市职工医保的退休人员按规定应当缴纳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由原渠道缴费调整为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缴。无法通过上述方式缴费的,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申报缴费渠道按年自行申报缴费。逐步探索通过委托银行代扣代缴方式实现个人缴费。
(九)调整职工大病保险列支渠道。实施职工大病保险所需资金由从职工医保统筹基金列支调整为从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参保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费后,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职工大病保险和长期护理保险相 关待遇。同步完善城镇职工大额医疗救助中断缴费待遇享受机制。
六、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完善 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涉及广大参保人员切身利益,社会高度关注。各级医保、财政、人社、税务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细化落地举措,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要采取广播电视、新媒体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解读,持续正向发声,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本通知中合理调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降低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比例相关政策自 202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其他政策自 2024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5 年。
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
2023 年 9 月 2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 附件: | 信息公开:市医保局 市财政局 市人社局 市税务局关于完善基本医疗保障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机制的通知.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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