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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财综〔2021〕51号
2021-10-2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

津财综 〔 202 1 〕 51 号

市 级各有关单位,市 财政局 综 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为深 化“放管服”改革,贯彻落实市 委 市政府关于我市进一 步 优化营商环境更 好服务市场主体 的决策部署,规范财政电子票据(以下简称电子票据)改革秩序,稳步推行电子票据,根据 《财政 票据 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 ) 、 《财 政部关于印发〈关于稳步推进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试点方案〉的通知》(财综〔 2017 〕 32 号 )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 市电子票据改革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维护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电子票据改革的权利,确保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二、 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财政部门 为财政 票据使用 单位( 以下简称用票单位) 提供免 费的 数据接 口 和联调测试支持。我 市 各 级财政 部门不推荐、 指定 特定软硬件,不收 取或 指定企业 收 取任何费用,不参与任何企业有关的营销活动,不推荐、指定任何企业参与用票单位的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三、用票单位在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工作中所涉及的采购活动,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政府采购。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潜在供应商参与竞争;不 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得以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 ( 包括财政等部门业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更不得直接作为单一来源采购的理由。

四、 全市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系统 暨 财政 电子票据系统( 以下简称 非 税票据系统 )部署在财政部门,供用票单位免费使用。各级用票 单位推行电子票据改革应严格落实过“紧日子”要求,科学制 定 方案,避免 资金浪费。

五、 财政部门负责电子票据制样、赋码,用票单位 负责 开具、传输。用票单位 按 规定 向同级财政部门申领 电子票据 并 经核准 发放后,应根据 自身 实际情 况,自 行选择在线 方式 或对接方式开具电子票据。

六 、 选择在 线方式的用票单位,可通过非 税票据系统 单位 端 网 页 手动开具各 类 电子票据。其中,通过非税票据系统收缴非税收入的用票单位,应在系统中 备案单位印章 后,通过非 税票据系统开具 非 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经代 理银行收款 成功,由非 税票据系统 根据 缴款通知书信息,代用 票单位自动开具 非 税收入电子票据。

七 、选择对接方式的用票单位,需按照《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数据规范〉和〈财政电子票据对接报文规范〉的通知》 ( 财网信办〔 2020 〕 1 号)中 规定的 数据规范和报文规范,将自有业务系统与 非税票据系统 对接后,通过业务系统自动开具、 存储 电子票据。用 票单位端 系统开发 改造 及软 硬件 采购、 网络租用 等 费用由用票单位自行承担。

八 、 用票单位应及 时 通过纸 质告知单 、 短信、 微 信、电子邮件、 电子 票据专用 App 等方式,将非 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 信息,以及电子票据取得方式 一 并 发 送交款人。电子票据信息中应 至 少包含交款人、电子票据代码、电子票据号码、校验码等 内容。

九 、 交 款人需要纸质票据的,用票单位 应 提供电子票据 换 开纸质票据 服务。交 款人 遗失电子 票据的,用票单位 应 提供查询服务,协助交款人重新获取电子票据信息。

十 、 交款 人可通过 天津 市财政电子票据 公共服务 平台 ( http://60.29.204.108:14434/billcheck ),凭 非税收入缴款识别码或电子票据信息查验 电子 票据真伪,打 印、下载 电子 票据版式文件。

十一、各级财政票据 管理部门 要优化票据业务办理流程,主动向用票单位告知电子票据的办事程序、办理依据和注意事项,同 时 应将本通知及财网信办〔 2020 〕 1 号文件发至同级用票单位,并在办票场所及 非税票据 系统醒目位置长期对外公示本 通知。

十二、各 相关单位应遵守 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切 实履行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责任,加 强对电子票据数据信息 的 安全保护,保障电子票据承载的单位及个人数据信息安全。

十三、 电子票据 是 合法有效的财务收支 和 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与 纸质票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 报销入账 按照《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 家档案局令第 79 号 ) 、 《财 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 财 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 2018 〕 72 号 ) 、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 2020 〕 6 号 )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21 年 10 月 27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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