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张玉华 夏露浥 朱云辉 熊晖 黄丽卿)
| 索 引 号 | bm56000001/2023-00009303 | 分 类 | 行政复议;行政复议 |
|---|---|---|---|
| 发布机构 | 证监会 | 发文日期 | 2022年08月24日 |
| 名 称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张玉华 夏露浥 朱云辉 熊晖 黄丽卿) | ||
| 文 号 | 〔2022〕128号 | 主 题 词 | 行政复议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张玉华 夏露浥 朱云辉 熊晖 黄丽卿)
申请人: 张玉华
住址: 江苏省南通市
申请人: 夏露浥
住址: 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 朱云辉
住址: 湖南省长沙市
申请人: 熊晖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
申请人: 黄丽卿
住址: 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申请人张玉华、夏露浥、朱云辉、熊晖、黄丽卿认为被申请人所作《关于对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0〕124号,以下简称《责令改正决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被申请人发布的《关于注销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与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2-142号答复(以下简称142号答复)、京证监答复复字第2022-143号答复(以下简称143号答复)内容矛盾,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或本会)申请行政复议。鉴于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及理由基本相同,本会受理后,依法进行合并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责令改正决定》认定,大唐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唐财富)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参与关联方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鼎耀华)的私募类产品代销业务,但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实际销售方相关信息,致使存在误导投资人等问题。上述行为反映大唐财富未严格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义务,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第四条有关规定。根据《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决定对大唐财富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申请人复议请求:一是请求证监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以及采用听证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和查明大唐财富2016年无资质且违规实际代销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的事实真相,纠正被申请人在《责令改正决定》中事实不清和定性不准的错误,履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职责,对大唐财富作出实事求是的定性准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二是请求证监会根据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和事实,通过实地调查核实证据以及采用听证等方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审理和查明唐鼎耀华违规股权代持的问题以及在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2019年4月暴雷后被母公司大唐财富用来出面顶包欺骗监管机构、蓄意逃避监管处罚的事实真相,纠正被申请人《公告》与142号答复、143号答复自相矛盾的阐述错误,履行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政保护职责,对唐鼎耀华作出实事求是的定性准确的行政处罚措施。主要理由为:被申请人认定的大唐财富参与关联方唐鼎耀华的私募类产品代销业务与2016年基金实际销售的事实和证据完全不符,根据申请人所持有的2016年销售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的文件和经办证据,均指向大唐财富系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的实际销售方。
被申请人答复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建议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主要理由是:1.被申请人根据举报反映的证据线索进行了核查并依法依规对大唐财富作出《责令改正决定》,不存在事实不清、定性不准的情形,且《责令改正决定》并非针对申请人出具,未对申请人设定权利义务,亦不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与《责令改正决定》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2.申请人并非被申请人142号答复、143号答复的答复对象,与被申请人注销唐鼎耀华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以及作出的142号答复、143号答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3.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审理和查明唐鼎耀华股权代持问题以及被大唐财富利用的事实,并作出行政处罚;申请查明大唐财富2016年无资质且违规实际代销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的事实真相等,不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经查明,2019年9月起,被申请人陆续收到申请人张玉华、夏露浥、熊晖、黄丽卿4人关于大唐财富的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19年11月作出阶段性答复,告知其正在核查。结合举报材料,被申请人经核查发现大唐财富参与了唐鼎耀华私募类产品代销业务的代销活动,但未充分向投资者披露,存在宣传误导等问题,于2020年12月28日向大唐财富作出《责令改正决定》。2021年1月,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张玉华、夏露浥、熊晖、黄丽卿4人作出最终答复,告知上述情况。申请人朱云辉未以其个人名义独立提交或作为多名投资者代表向被申请人提交举报材料。
2021年6月以来,被申请人先后收到投资者谢某、谢某涛2人对唐鼎耀华的举报材料。结合举报材料,被申请人开展了相关核查工作。核查期间,唐鼎耀华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被申请人注销了唐鼎耀华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并于2022年1月7日发布《公告》。2022年1月24日,被申请人向谢某、谢某涛2人作出142号答复、143号答复。
本会认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条件之一是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本案中,《责令改正决定》系对大唐财富作出,申请人并非《责令改正决定》的行政相对人,且《责令改正决定》未设定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亦不对申请人的权益产生影响。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所作的《责令改正决定》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服《责令改正决定》申请行政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申请人亦非142号答复、143号答复的答复对象,与被申请人注销唐鼎耀华公募基金销售业务许可证以及142号答复、143号答复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人认为《公告》与142号答复、143号答复内容矛盾申请复议,不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
此外,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证监会审理和查明大唐财富2016年无资质且违规实际代销前海金桥产业基金壹期的事实真相、唐鼎耀华股权代持问题以及被大唐财富利用的事实真相、对大唐财富和唐鼎耀华作出行政处罚等系履职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会决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