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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2021〕55号
2021-11-11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财政部门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财综 〔 202 1 〕 55 号

市财政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

为进一步 规范 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收缴 管理方式,根据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 工作 实际,现 就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自 2022 年 1 月 1 日 起,市 财 政 局 综合事务中心 ( 以下简 称 综合事务中心)向各区财政局 发 放 纸 质医疗收费票据时,不再 单独 收取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市 财 政局 采用市 、区两级 财政年 终 结算的方式,与各区结算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工本费标准 按现 行标准执行。

二 、 各 区财政局应根据本级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综合事务中心 申领 纸质医疗收费票据。综合 事务 中心审核通过后发放。每年年度终了,综合 事务 中心根据 当 年各区财政局实际领用 纸 质医疗收费票据的 情况,填 制《 医疗 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于 下一年度 初 5 个 工作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三 、 各 级 非 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向 同级财政部门领 购纸 质医疗收费票据 时,应 缴纳的票据工本费 仍 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附 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

2021 年 1 1 月 11 日

(此件 主动公开 )

附件:

  • 附件 1_附件:医疗收费票据工本费结算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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