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财税[2016]42号
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 政府工作报告> 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国发[2016]20 号),现将扩大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对小微企业免征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免征范围扩大到所有企业和个人。具体收费项目见附件。 二、扩大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各级财政、价格部门要加强对落实本通知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免征相关收费项目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五、本通知自 2016 年 5 月 1 日起执行。
附件:扩大免征范围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4 月 20 日
附件: 扩大免征范围的 18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部门 1 、国内植物检疫费 2 、新兽药审批费 3 、《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 4 、《兽药典》、《兽药规范》和兽药专业标准收载品种生产审批费 5 、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6 、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 7 、拖拉机行驶证费 8 、拖拉机登记证费 9 、拖拉机驾驶证费 10 、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 11 、渔业船舶登记(含变更登记)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12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 13 、标准物质定级证书费 14 、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 15 、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考核费 16 、计量考评员证书费 17 、计量授权考核费
林业部门 18 、林权勘测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