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 索引号: | 0000CF011/202312-00013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 发布机构: | 蚌山区财政局(蚌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16:34 |
| 文 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
| 名 称: | 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 ||
| 关键词: | 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 ||
| 索引号: | 0000CF011/202312-00013 | ||
|---|---|---|---|
| 信息分类: | 清单公开 | ||
| 发布机构: | 蚌山区财政局(蚌山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16:34 | ||
| 名 称: | 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 ||
| 有效性: | 有效 | ||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
| 文 号: | |||
| 关键词: | 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 ||
蚌山区财政局公共服务指南(代理记账)服务指南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85年1月21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017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帐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帐。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2016年2月16日财政部令第80号,2019年3月14号财政部令第98号予以修改)第二条第二款:本办法所称代理记账机构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记账资格,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第三条第一款: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领取由财政部统一规定样式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条件:
1.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2.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3.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申请材料:
1.书面承诺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承诺书
3.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告知承诺书
4.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基本流程:

1.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后,通过网络或直接到区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工作人员审查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网上或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2.区财政局工作人员审核确认,符合规定的给予变更。(特别程序:依据:《安徽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财会〔2016〕886号)第八条第二款: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触发条件:20日内无法作出批准或者不能批准的决定时。) 3.区财政局将办理结果快递送达申请人,申请人也可以自愿到窗口领取。对不予设立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审批时限:
1个工作日
审批结果文件:
- 蚌山区财政局关于同意 XXX公司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批复
- 代理记账许可 证书
年检要求:
代理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 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年度备案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