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质登记
股权出质登记
基本信息
行使主体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编码
44202502700Y
类别
其他类别
依据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 (201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 第三条。
责任事项
1.登记(备案)责任:(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出具登记通知书,及时制发营业执照。(2)不予当场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出具接收申请材料凭证,并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并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申请人补正后,应当重新提交申请材料。(4)不属于市场主体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登记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登记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2.送达责任:登记机关依法核发营业执照。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 3.事后监管责任:制定《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年度报告的实施办法(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落实“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等监管标准规范,推行企业信息公示、风险分类监管、有效衔接司法、“双随机一公开”等制度,建立与气象、海关、人民银行等部门企业信息互联共享、信用联合惩戒、联动响应协作等机制,并充分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进行风险监测研判。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应履行的职责。
实施清单
| 服务事项名称 | 主管部门 | 操作 |
|---|---|---|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股权出质撤销登记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股权出质注销登记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粤东新城分局 | 在线办理 申请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