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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9〕303号
1999-12-31
索引号11620000013897232J/1999-00149主题分类政策文件
发文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发文日期1999-12-31 00:00:00
发文标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文件编号财税字〔1999〕303号税种分类营业税
政策法律法规涉税通知征收管理
税收工作服务对象所有纳税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经国务院批准,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上述专项贷款,是指由人民银行向地方商业银行提供,并由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贷款。

本通知下发前各地已征收入库的税款从以后纳税期的应交营业税款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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