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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2000〕207号
2000-03-23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 国税函[2000]207号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发布日期】 2000-03-23【实施日期】 2000-03-23
【法律话题】 交通运输【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的通知

(国税函[2000]207号 2000年3月2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济局于2000年2月2日在北京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并于同日生效。现将安排文本转发给你们。对于香港指定空运企业从内地取得的收入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请按照安排第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间航空运输安排(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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