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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58号
2016-07-20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文号:沪财税〔2016〕58号

发文单位: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日期:2016-07-20

索引号:SY00242785X0201600115

主题分类: 政策文件

名称: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全文有效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16〕30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7月20日

附件:

关于新型显示器件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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