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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津财综〔2025〕66号
2025-12-25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津财综〔 2025 〕 66 号

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各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财政票据监管,规范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流程,提升财政票据检查工作水平,近日财政部对《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 2025 〕 48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我市财政票据监管职能分工,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负责市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各区财政局负责本级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监督检查。

二、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日常监管、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组织开展财政票据检查。

三、《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的通知》(津财综〔 2009 〕 35 号)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废止。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

2025 年 12 月 25 日

附件:

  •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的通知.of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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