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 【发布文号】 税总函[2016]280号 |
|---|---|
| 【效力级别】 部门规范性文件 |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
| 【发布日期】 2016-06-24 | 【实施日期】 2016-06-24 |
| 【法律话题】 社会管理 ; 税务 | 【产业领域】 公共管理 ; 建筑工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撤县建市城市维护建设税具体适用税率的批复
(税总函〔2016〕280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所属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黔地税呈〔2016〕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对市区、县城和镇等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撤县建市后,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以外其他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仍为5%。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