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
索引号 : 11356029/2016-02088 文 号 : 无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单位: 无
名 称: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办税事项试行省内通办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6年07月12日
有效性: 有效 发文日期: 2016年07月12日
为落实《深化国税、 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精神,深入推进“便民办税春风行动”,方便纳税人更加便捷办税,解决纳税人异地办税需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 深化国税、 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 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发﹝ 2015 ﹞ 236 号)文件要求,省地方税务局决定从 2016 年 5 月 1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试行办税事项省内通办,通过数据信息互通、 前台后台贯通、 内部外部联通,全省地税系统所辖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或者选择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有关涉税事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 省内通办的业务范围
办税事项省内通办的范围包括税务登记、 税收优惠、 税务认定、 申报纳税、 税款征收、 证明办理、 宣传咨询 7 大类 136 个事项,具体通办业务事项及对应的办理方式见附件《湖北省地方税务局省内通办业务明细表》。
二、 省内通办的方式
纳税人办理省内通办业务事项,可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办税服务厅办理
此类业务共 76 项,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选择全省地税机关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办理,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或者辅导纳税人自助办理,纳税人提交资料齐全、 规范的可以当场办结。
(二)网上办理
涵盖办税服务厅全部通办事项,并增加 60 项网上通办事项,纳税人可以在湖北地税电子税务局网上,系统远程推送工作任务,主管地税机关进行业务处理,办税进度和结果可以在电子税务局查询,并通过线下派送平台向纳税人寄送相关文书、 证件。
纳税人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先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以下手续:
- 办理 CA (电子数字证书)领用手续。
- 需在网上缴纳税款的,应办理授权(委托)划缴税款协议(即 TIPS 协议)。
三、 纳税人申请办理省内通办业务时,涉及领取有关证明、 税务文书等事项的,可以在网上自行打印,也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涉及文书、 税务证件等实物领取的,可以邮寄送达,也可以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领取。
四、 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理省内通办业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备齐相应纸质资料并进行扫描或拍照,将其电子影像作为电子附件通过电子税务局系统进行提交,纸质资料由纳税人自行留存备查;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省内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具体业务的办理要求,向办税服务厅提交相关资料,由受理地税机关查验及传递。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 纳税人存在欠税、 逾期未申报、 违章行为未处理、 稽查未结案、 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等情形的,回税务登记地主管地税机关处理完上述问题后,即可办理省内通办业务。
特此公告。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
2016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