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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

陕财税〔2016〕13号
2016-06-30

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1010001335334X5/2016-000173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陕财税〔2016〕1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部分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序号税目征税对象税率
1铁矿精矿4%
2金矿金锭3.5%
3铜矿精矿4%
4铅锌矿精矿3.5%
5镍矿精矿4%
6石墨精矿3%
7萤石精矿4%
8石灰石原矿6%
9硫铁矿精矿3%
10磷矿原矿8%
11井矿盐氯化钠初级产品4%
12湖盐氯化钠初级产品3%
13煤层(成)气原矿1%
14粘土原矿每立方米2元
15砂石原矿每立方米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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