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
关于我省部分矿产资源适用税率的通知
索 引 号
1161010001335334X5/2016-000173
主题分类
发文字号
陕财税〔2016〕13号
成文日期
发布机构
西安市财政局
有 效 性
有效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管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精神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6﹞69号),经省政府同意,决定从2016年7月1日起实行资源税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对中央列举品目中我省境内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镍矿、石墨、萤石、石灰石、硫铁矿、磷矿、井矿盐、湖盐、煤层(成)气、粘土、砂石等13个品目矿产资源实行从价计征,对经营分散、多为现金交易且难以控管的粘土、砂石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施从量定额计征。改革的15个品目征税对象和适用税率见附件。原涉及以上15个资源品目税率的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二、在实施资源税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各市(区)、县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各种收费基金项目。
三、请各市(区)、县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本地区资源税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改革工作落到实处。对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研究采取适当措施加以解决,重大问题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报告。
附件:陕西省部分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部分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
| 序号 | 税目 | 征税对象 | 税率 |
|---|---|---|---|
| 1 | 铁矿 | 精矿 | 4% |
| 2 | 金矿 | 金锭 | 3.5% |
| 3 | 铜矿 | 精矿 | 4% |
| 4 | 铅锌矿 | 精矿 | 3.5% |
| 5 | 镍矿 | 精矿 | 4% |
| 6 | 石墨 | 精矿 | 3% |
| 7 | 萤石 | 精矿 | 4% |
| 8 | 石灰石 | 原矿 | 6% |
| 9 | 硫铁矿 | 精矿 | 3% |
| 10 | 磷矿 | 原矿 | 8% |
| 11 | 井矿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4% |
| 12 | 湖盐 | 氯化钠初级产品 | 3% |
| 13 | 煤层(成)气 | 原矿 | 1% |
| 14 | 粘土 | 原矿 | 每立方米2元 |
| 15 | 砂石 | 原矿 | 每立方米2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