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等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跨境贸易 | 近期海关总署公告纵览
一、 公告概览
2023年11月份,海关总署共发布18份公告,涉及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检验检疫要求、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等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二、 公告目录
1.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检测实验室质量安全风险管理 通则》等60项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3〕156号)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莫桑比克高致病性禽流感传入我国的公告(公告〔2023〕157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规范综合保税区电子账册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3〕158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蒙古国工业用陆生动物制品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59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智利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0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印度尼西亚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1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俄罗斯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公告〔2023〕162号)
8.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巴基斯坦乳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3号)
9.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公告〔2023〕164号)
10.海关总署关于进口斯里兰卡野生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5号)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 (公告〔2023〕166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哥伦比亚冷冻牛肉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7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白俄罗斯蜂蜜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68号)
- 海关总署 农业农村部关于防止希腊绵羊痘和山羊痘传入我国的公告 (公告〔2023〕169号)
-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170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马耳他养殖水产品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71号)
-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海关信息化应用软件质量要求》等2项海关行业标准的公告 (公告〔2023〕172号)
- 海关总署关于进口乌拉圭鲜食柑橘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公告〔2023〕173号)
三、重点提示
- 海关总署 商务部 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进一步便利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手续办理的公告 (公告〔2023〕164号)
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应提交入网申请及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基本信息。企业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或者中国电子口岸进行线上申请。
中国电子口岸数据中心各地分中心受理企业的制卡申请。电子口岸企业入网时,企业提交的申请信息经核实与营业执照信息一致的,制发电子口岸企业法人卡。
企业办理电子口岸入网手续时,不再对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信息、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等信息进行验核,相关信息仅用于企业办理相关业务权限检查。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仍需按规定进行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
- 海关总署关于实施放宽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申报时限等措施的公告(公告〔2023〕166号)
放宽深加工结转集中申报时限。采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企业应于每月底前对上月深加工结转核注清单及报关单进行集中申报。实施手册管理的企业集中申报不得超过手册有效期。
优化加工贸易成品出口退换管理。对实施加工贸易账册管理的企业,因出口成品品质、规格或其他原因需办理成品退换手续,无法在同一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内完成的,经企业书面申请海关同意后,企业可在同一账册项下跨核销周期(年度申报周期)办理相关手续。
拓展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适用范围。信息技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重大装备制造等行业中内部管理规范、信息化系统完备的非失信企业,可作为牵头企业向海关申请适用企业集团加工贸易监管模式。
简化集中内销手续。企业集中内销的,免于办理集中内销备案手续,无需再提交《集中办理内销纳税手续情况表》(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附件1)。失信企业不适用内销集中纳税。
简化国内采购设备出区手续。从境内(区外)进入综合保税区并已享受出口退税的设备,监管期限届满出区的,企业按照“调整类清单”的监管方式(代码AAAA)申报出区核注清单,不再办理进口报关单申报手续,按规定免于提交许可证件,不实施商品检验。
- 海关总署关于失信企业认定标准相关事项的公告 (公告〔2023〕170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工作部署,支持企业纾困解难,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就非报关企业非主观故意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信用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非报关企业因非主观故意,造成的1年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失信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本公告有效期自2023年12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