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4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47号提案的答复
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第20220247号提案的答复
| 索 引 号 | MB1644959/2022-22235 | 发文日期 | 2022-07-05 |
|---|---|---|---|
| 发布机构 |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 文 号 | 无 |
| 分 类 | 政务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一、已经开展的工作
(一)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394号)“第三十四条:因自然因素造成的特大型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灾害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治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其他地质灾害,确需治理的,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本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治理。第三十五条: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责任”等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职责。2018年,我厅联合省财政厅在编制湖北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方案时,充分考虑到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需求,将丹江口库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纳入全省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范围,全力支持了丹江口库区所辖县、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截至目前,已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经费25403万元,用于丹江口库区(郧阳、郧西、丹江口、武当山、张湾)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搬迁避让、排危除险、监测预警、能力等项目建设。
(二)2020年1月,省水利厅向南水北调中线水源有限公司报送了《省水利厅关于商请解决湖北省南水北调中线工程丹江口水库移民有关重大问题的函》,将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重点问题之一,恳请中线水源公司转报水利部,加快推进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立项和实施。2020年10月,水利部对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问题进行了答复,要求库区有关县(市、区)水利和湖泊局(移民管理机构)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于蓄水产生的地质灾害问题,及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报告。
(三)省财政部门除了积极支持支持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综合防治体系建设外,2020年以来,还在丹江口库区县市城市防洪工程、水库除险加固、尾矿库治理、水土保持等与地质灾害防治相关的项目建设中投入资金3亿元的基建项目。
二、下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支持配合丹江口库区所在辖区人民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履行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职责;支持丹江口库区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积极支持丹江口库区申报的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防治项目。
(二)积极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继续加强与国家部委的沟通汇报,不断争取国家部委对丹江口库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各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