层转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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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苏财会〔2016〕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附件下载: 7%86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CE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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