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5年度县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关于2025年度县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2025年度县内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湖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鄂财法规〔2017〕11号)《关于做好我省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相关工作的通知》(鄂残就业〔2021〕21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为做好2025年度全县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审核、征收范围
保康县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相关事项
(一)审核认定主体
各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由保康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认定。保康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地址:城关镇光千路330号(原老城关派出所),联系电话:5817387。
(二)审核时间
2026 年3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各用人单位应在审核期限内申报认定2025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用人单位2025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认定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就业保障金。
(三)申报流程
网上申报∶用人单位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行政区划保康县,在县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材料:
- 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 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 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 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三、征收相关事项
(一)残保金征收主体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属地管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第一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710- 5991313 ;第二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710-5818913 ;马桥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710-5067949 ;寺坪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0-5818901 ;龙坪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710-5810278 ;马良税务分局联系电话 :0710-5987387。
(二)征收标准
本县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
具体计征方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按年度一次性缴纳,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
网上缴纳:湖北省电子税务申报系统
(https://etax.hubei.chinatax.gov.cn/portal/?showLogin=1)登录缴纳。
(四)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 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本公告规定减免条件但缴费人已缴费的,可按规定办理退费。
四、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对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缴纳义务的,按照省政府第334号令第37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保康县税务局 保康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6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