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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兴区信用吴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兴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2018-04-04
吴兴区信用吴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吴兴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 联合惩戒措施清单》的通知
各 “信用 吴兴 ”成员单位 : 为 全面深入 贯彻党的十 九 大 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新思想、新任务、新要求 , 贯彻 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规划纲要 ( 2014-2020 年) 的通知》( 国发〔 2014 〕 21 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 〔 2016 〕 33 号) 等关于 “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 的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我市 社会信用体系 建设,建立 健全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区 “信用 吴兴 ”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 印发 的 守信 联合激励、 失信 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并征求各各成员单位意见建议,形成 了《 吴兴区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 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 。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国家、省关于信用奖惩机制建设的相关制度和政策,落实国家出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资源整合和信息联通的优势,结合我市失信黑名单建设实际和各相关单位职能权限,编制针对各领域惩戒对象的措施清单,逐步构建跨区域、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惩戒协同长效机制,推广信用信息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事项中的应用,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 二、实施方式 (一)制度保障 各成员单位按要求抓紧制定贯彻国家部委印发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的实施细则(具体举措), 明确惩戒措施适用的对象、业务环节、查询方式、查询渠道及工作流程等。 (二)公示发起 各成员单位要及时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定期向参与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部门提供失信惩戒及守信激励名单信息(红黑名单信息),并按照有关规定实现动态更新。同时,相关名单信息在各部门门户网站及“信用湖州”网站进行公示。 (三)响应实施 参与实施联合惩戒的单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获取联合奖惩对象信息: 1 、通过湖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手工查询; 2 、 实现系统自动交换。 各成员单位收到联合奖惩信息名单后,要及时将奖惩对象名单分发到本单位相关执行处室,并根据《清单》规定的内容和职责权限依法依规对不同信息主体实施联合奖惩。 (四)反馈推送 各成员单位应做好惩戒措施执行情况汇总和台账管理。对不同信息主体实施联合奖惩后,要形成案例,并及时反馈推送至 区 信用办。 (五)动态管理 各成员单位要依法依规规范失信责任主体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对于从失信惩戒名单中撤销的,相关部门应及时停止对其实施联合惩戒。各部门应将联合惩戒业务嵌入本部门的业务流程和信息系统。 (六)定期通报 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月 5 日前向 区 信用办反馈上月联合奖惩实施情况。 吴兴区 “信用 吴兴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季对各成员单位联合奖惩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反馈、督查情况纳入市信用办对各县区各部门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年度考核范围,并定期进行通报。 三、工作保障 (一)明确任务 联合惩戒对象信息提供单位要及时明确惩戒对象认定办法,定期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名单, 吴兴区 “信用 吴兴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 配合市信用办 做好平台技术支撑服务,及时准确发布信息。 (二)落实责任 各成员单位要牵头负责本系统信用联合惩戒工作的组织实施,明确各项任务责任处(科室)和责任人。 (三)督促检查 吴兴区 “信用 吴兴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市 、区 相关要求 对 各成员单位开展的联合奖惩工作进行督促检查, 并将有关情况报 区 人民政府。 四、宣传引导 各成员单位要通过新闻媒体、部门网站、“信用湖州”网站、 等多种渠道 向社会曝光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宣传联合奖惩的实施效果 , 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五、其他事项 本《清单》印发后,国家发布新的联合惩戒备忘录时, 吴兴区 “信用 吴兴 ”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清单》进行及时更新和补充。 附件:《吴兴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吴兴区信用吴兴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 8 年 4 月 4 日 附件 吴兴区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一、吴兴区守信联合激励清单 依据《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67号)、《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012号)、《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190号)、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219号)中的联合激励措施梳理形成了湖州市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如下: (一)、守信个人联合激励 守信个人是指优秀青年志愿者,即有良好的志愿服务记录、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5A级青年志愿者。 1.教育服务和管理 (1)鼓励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优秀青年志愿者。(区教育局负责) (2)在评优评先、公派出国等遴选中,鼓励相关单位同等条件对优秀青年志愿者予以优先考虑。(区教育局、各有关部门负责) (3)为符合规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职业培训补贴,优先安排各类培训。(区人社局、区教育局负责) 2.就业和创新创业服务 (1)鼓励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优秀青年志愿者,将志愿活动情况纳入评优评先等活动的考评指标,对积极参加青年志愿活动的公务员,考核其道德品行时应注意了解相关情况。(区人社局负责) (2)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区人社局负责) (3)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获得中国青年企业家协会会员企业、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理事单位及有关项目合作单位实习、就业机会。对优秀大学生志愿者,优先推荐参加各级大学生骨干培养学校及中央国家机关大学生(“紫光阁”)实习计划。(团区委负责) (4)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担任法人代表的企业,在税收管理、企业债发行等行政审批事项受理中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区发改委、区国税局、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5)对创业的优秀青年志愿者,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提供的创业培训、金融扶持、孵化器(中国青年创业社区)入驻等专业服务。(团区委负责) (6)优秀青年志愿者所创企业,经营状况良好的,由中国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授予相关证书或牌匾,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团区委负责) (7)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商标注册和版权登记等方面提供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优先、加快服务。(区市场监管局、区文体局负责) (8)优先向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优质的工商登记指导和便利的登记注册服务。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投资设立的无债权债务或未开业企业优先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3.社会保障服务 (1)在优秀青年志愿者为其直系亲属申办入住公办养老机构时提供便利,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适当养老服务补贴。(区民政局、区卫计局负责) (2)在婚姻登记服务、颁证服务与婚姻家庭辅导服务等方面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在收养工作中将家庭成员参与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判断家庭收养能力的一个因素。(区民政局负责) (3)在办理居住证上对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区公安局负责) (4)在申请危房改造方面对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提供便利和优惠。(区建设局负责) 4.金融与住房租赁服务 (1)协助市人行将优良信用记录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参考条件。(区金融办) (2)将符合条件的优秀青年志愿者优先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区建设局负责) 5.文化生活服务 (1)鼓励博物馆、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场馆等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和公园、旅游景点等场所,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免票游览、使用或票价优惠等便利服务。(区文体局、区旅发委负责) (2)鼓励城市交通系统给予优秀青年志愿者购票优惠政策。(区交通旅游局负责) 6.评先树优 (1)在文明单位评选中,将优秀青年志愿者比例纳入考评指标体系。(区文明办负责) (2)在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四奖章、三八红旗手、中国青年科技奖等评选中,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优秀青年志愿者。(区文明办、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科协负责) 7.其他 按现行政策规定,对家庭困难的优秀青年志愿者给予必要的补贴,对在偏远地区开展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发放特殊津贴。 (区财政局负责) (二)、守信企业激励措施 守信企业是指税务机关公告发布的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无失信记录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和符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求的企业。 1.项目审批服务和管理 (1)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错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部分申报材料(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除外)不齐备的,如行政相对人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可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2)在政府投资补助、项目贴息、项目审批、项目核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3)在申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时,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区发改委等相关部门负责) (4)企业债发行过程中,鼓励发行人披露纳税信用级别信息,增强发行人的市场认可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区发改委负责) (5)在粮食、棉花等进出口配额分配中,可以将申请人信用状况与获得配额难易程度或配额数量挂钩,给予一定激励措施。 (区发改委负责) (6)在企业境外发债备案管理中,同等条件下加快办理进度,适时选择开展年度发债额度一次核定、分期分批发行试点。 (区发改委负责) (7)A级纳税人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招标人确需投标人提交纳税证明和进出口证明的,可以简化相关手续。 (区政务办负责) (8)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金试点工作中,对于纳入风险补偿支持范围的守信企业,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区发改委负责) (9)在专项建设基金项目申报筛选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区发改委负责) (10)重大项目稽查中,对于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专项稽查过程中,可适当减少抽查比例。 (区发改委负责) 2.价格检查 在价格执法检查中,适当减少A级纳税人抽查频次。(区发改委负责) 3.税收服务和管理 (1)主动向社会公告年度A级纳税人名单。(区国税局、区财政局负责) (2)一般纳税人可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用量,需要调整增值税发票用量时即时办理。(区国税局负责) (3)普通发票按需领用。(区国税局、区财政局负责) (4)连续3年被评为A级信用级别(简称3连A)的纳税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由税务机关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帮助办理涉税事项。(区国税局、区财政局负责) (5)纳税信用A级出口企业可评为出口企业管理一类企业,可享受以下便利措施: ① 国税机关受理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即可办理出口退(免)税; ② 在国家下达的出口退税计划内,可优先安排该类企业办理出口退税; ③ 国税机关可向该类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并定期联系企业。(区国税局)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区国税局) (7)除专项、专案检查等外,可免除税务检查。(区国税局、区财政局负责) 4.政府采购及财政资金使用 (1)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时,将企业纳税信用状况作为参考条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A 级纳税人。(区财政局负责) (2)给予政府采购活动便利和优惠,将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列入政府集中采购招标的评审指标,参照财务状况指标给予适当分值,或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信用予以加分。(区财政局负责) (3)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中,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和信用加分,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市财政局、区政务办负责) (4)取得政府资金支持给予便利和优惠。(区财政局负责) (5)不属于出口退税审核关注信息中关注企业级别为一至三级的自营出口企业,适用启运港退税政策。(区财政局负责) 5.产业领域 申请增值电信业务给予便利和优惠。(区发改委负责) 6.社会保障领域 (1)企业在引进管理和专业技术等各类人才时,给予相关支持。(区人社局负责) (2)办理社保等业务时给予提前预约、优先办理、简化流程享受企业绿色通道,实施快捷服务等必要便利。(区人社局负责) 7.土地使用和管理 在政府招标供应土地时,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给予必要便利和优惠。(区国土局负责) 8.科技领域 (1)科研开发项目,在符合相关年度科技计划立项管理程序要求的基础上予以优先考虑。(区科技局负责) (2)在各类科技奖励的申报等方面,同等条件优先考虑。(区科技局负责) 9.环境保护领域 (1)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等环境保护许可事项,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区环保局负责) (2)日常监管中,在无举报情况下,适当减少监管频次。(区环保局负责) 10.商务服务和管理 (1)办理商务领域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时,给予优先处理的便利政策,缩减办证的时间。(区商务局负责) (2)在举办和组织企业参加经贸展览会、论坛、洽谈会及有关国际会议时给予优先考虑。(区商务局负责) (3)优先提供商标注册、维权援助等知识产权方面服务。(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1.运输便利化 (1)优先办理车辆通关手续。(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2)优先核发国际汽车运输行车许可证。(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3)在道路运输企业审验、确定经营范围、线路投标等方面给予一定优惠措施。(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12.工商行政管理 (1)将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进行公告。(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2)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优先提供有关合同法律法规方面的咨询、培训、宣传和受理调节合同纠纷;给予国内市场产品降低抽检比例;在办理企业变更登记、行政许可、动产抵押登记,实行绿色通道,及时优先受理,缩短办理时间。(区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负责) 13.授信融资 将安全生产守信情况作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授信融资贷款的重要参考,合理优化授信审批流程,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下适当加大贷款支持力度。(区金融办负责) 14.检验检疫 (1)适用较低的商检查验率和检验检疫口岸查验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2)优先安排查验放行、免办 CCC 认证货物担保放行以及后续销毁核销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3)办理目录外3C和3C证书时,予以优先处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4)非法检货物可申请免除查验或担保放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5)优先安排检验检疫优惠政策的先行先试。(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15.食品药品监管 办理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审批事项时,在标准不降低、程序不减少的情况下,依法依规,优先办理行政审批、资质审核、备案等手续,通过“绿色通道”加快审批进度。(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16.给予安全生产管理支持 在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提出申请后,第一时间深入企业现场办公,帮助解决有关问题,依法对企业发展提供法律和政策支持。(区安监局负责) 17.文明单位、五一劳动奖章、先进社会组织等评选 (1)将纳税信用 A 级纳税人和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情况,作为评选文明单位的参考条件。(区文明办负责) (2)在评选五一劳动奖章、“湖州市三八红旗手”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区总工会、区妇联负责) (3)在评选先进社会组织时予以优先考虑。(区文明办、区总工会、区民政局负责) 18.其他激励措施 (1)给予重点支持,出台优惠政策、便利化服务措施时,优先选择试点。(各有关部门负责) (2)作为各部门在本行业、本领域内向企业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的重要参考,优先给予奖励和表彰。(各有关部门负责)。 二、 吴兴区 失信联合惩戒清单 依据《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3062号)、 《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41号)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001号)、《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580号)、《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1962号)、《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202号)、《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发改财金〔2016〕2370号)、《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641号)、《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6〕2796号)、《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关于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74号)、《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法〔2016〕285号)、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346号)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27号)、《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454号)、《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844号)、《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946号)、《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经体〔2017〕1164号)、《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206号)、《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运行〔2017〕1455号)、《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53号)、《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579号)、《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外资〔2017〕1894号)、《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1943号)、《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7〕2058号)中的联合惩戒措施梳理形成了吴兴区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如下: (一)、联合惩戒对象 联合惩戒对象为国家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认定要求惩戒的对象。 1.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背市场竞争准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制假售假、未履行信息公示义务等违法行为,被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企业严重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企业法人和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 2.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和人员等责任主体,包括:(1)上市公司;(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3)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4)上市公司收购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或者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交易各方(含一致行动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其中,以违法失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主。 3.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4.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安全生产领域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等。 5.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环境保护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6.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品(含食品添加剂)、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7.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产品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过质检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 8.对安全成产严重失信的社会企业及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生产经营单位及企业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1.符合国家级、省级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条件的;2.发生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①发生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②12个月内发生2起(含)以上人员死亡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其中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包括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等)同时达到上一年度全省所在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控制指标150%以上的;③发生其他性质严重或社会影响恶劣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④发生事故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⑤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从事无证生产经营活动的;4.除上述第1项至第3项违法行为,12个月内被实施安全生产行政处罚2次(含)以上的;5.存在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产生恶劣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在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中有以下行为:1、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2、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3、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4、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安全生产行政处罚,逾期未缴纳罚款的。 9.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鼓励企业签署反炒信信息共享协议,参与联合行动,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定期共享“炒信黑名单”(“黑名单”是指组织、参与、协助“炒信”的各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为炒信行为提供账号服务、数据服务、技术服务、物流服务、资金服务、信息传播服务的单位、个人、网站、移动应用程序等)信息,并在采取联合行动的企业内部对“炒信”行为责任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进行联合惩戒。 10.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中存在弄虚作假、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截留挪用、拖欠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到期债务等失信、失范行为的单位、组织和有关人员。 11.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依法开展的政府统计调查中,编造虚假统计数据、虚报(瞒报)统计数据数额较大或者虚报率(瞒报率)较高,经统计部门根据《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办法》(国家统计局公告2014年第3号)等有关法规规定,依法认定并通过国家统计局网站公示的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 12.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对象 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4号)等有关规定,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中所列明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的对象为当事人本人;当事人为企业的,惩戒的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其他经济组织的,惩戒的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当事人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惩戒的对象为中介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及相关从业人员。 13.对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交通运输部门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界定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有关事项的通知》(交办公路〔2017〕8号)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布的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货运源头单位、道路运输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货运车辆和货运车辆驾驶人。 14.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下列人员: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 15.对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农资生产经营领域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16.对金融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当事人。当事人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当事人为社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社会组织及其法定代表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当事人为自然人的,惩戒对象为自然人本人。 17.在电子认证服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并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未经许可从事电子认证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失信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人员”)。“严重失信行为”是指不遵守法律法规、未严格按照认证业务规则操作,并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 18.对电力行业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电力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纳入电力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所指的电力行业市场主体包括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交易机构、调度机构、售电企业及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 19.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公布的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食盐和非食用盐产品生产经营者。该生产经营者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生产经营者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生产经营者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0.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在房地产领域开发经营活动中存在失信行为的相关机构及人员等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惩戒对象),包括:(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管理企业(以下统称失信房地产企业);(2)失信房地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从业人员(以下统称失信人员)。 21.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石油天然气行业从事勘探开发、储运、加工炼制、批发零售及进出口等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该市场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该市场主体为其他经济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该市场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2.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违反运输物流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违背诚实守信原则,经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并被列入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及负有直接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挂靠货车实际所有人及相关人员。本备忘录所指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为从事运输、仓储、配送、代理、包装、流通加工、快递、信息服务等物流相关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23. 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对象 保险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各类保险机构、保险从业人员以及与保险市场活动相关的其他机构和人员。 24.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被对外经济合作主管部门和地方列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行为的责任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对开展“一带一路”建设、国际产能合作,参与实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等合作的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和相关责任人,如出现违反国内及合作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国际公约、联合国决议,扰乱对外经济合作秩序且对实施“一带一路”建设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危害我国家声誉利益等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为恶劣的行为,相关主管部门将失信主体、责任人和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25.对国内贸易 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批发零售、商贸物流、住宿餐饮及居民服务等国内贸易流通领域,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有关主管部门确认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该主体为企业的,联合惩戒对象为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的,联合惩戒对象为其他经济或行业组织及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该主体为自然人的,联合惩戒对象为本人。 26.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对象 存在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 (二)、联合惩戒措施 1.依法处理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区财政局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违反预算管理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依法限制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区财政局、区人社局负责) 各部门在主管领域内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限制补贴性资金支持。 3.依法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区财政局、区政务办负责)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各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在一定期限内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4.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参考(区财政局、区发改委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相关信息作为选择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依据或参考。 公共服务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区财政局牵头负责;传统的基础设施领域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5.从严审核债券发行及股份转让(区发改委、区金融办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对违法失信当事人,特别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从严审核企业债券发行、依法限制公司债券发行。在上市公司或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失信企业予以重点关注。同时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审核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时的重要参考。 6.限制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者限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区财政局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或终止其股权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限制其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对违法失信的境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限制其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7.供金融机构融资授信时审慎性参考(区金融办负责) 引导各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从严审核。 依法限制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在审批融资性担保公司或金融机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时,将失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 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 8 .依法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参与、取得或者终止其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依法进行必要限制。 9.依法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区国土局负责) (1)对失信责任主体在取得政府供应土地方面依法予以限制或禁止。 (2)在土地使用、采矿权取得等环节对存在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采取严格限制或禁止等措施 10.依法限制参与招投标活动(区政务办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及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对失信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方法和评标标准,在评标阶段,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委员会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参加投标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联合体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成员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体视为失信被执行人。 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事宜的,应当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鼓励优先选择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11.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活动 (区财政局、区政务办负责) 依法建立的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在对评标专家聘用审核及日常管理时,应当查询有关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不得聘用失信被执行人为评标专家。对评标专家在聘用期间成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应及时清退。 12.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招标从业活动 (区政务办负责)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聘用招标从业人员前,应当明确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处理办法,查询相关人员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对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从业人员应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13.依法限制受让收费公路权益及市场准入(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依法限制失信责任主体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不得受让收费公路权益。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对失信当事人依法采取交通运输领域相关经营资质或限制性经营等措施。将失信状况作为失信当事人重新从事营业性运输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依据。 对失信当事人从事货车生产、改装等经营活动加强审查和监督检查,对失信当事人加强道路查纠。 14.加大进出口货物监管力度(区安监局负责) 在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办理通关业务时,对其进出口货物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单证审核和布控查验。 15.加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区安监局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违法失信行为纳入检验检疫进出口企业信用管理系统,依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企业信用管理办法》对其进行信用评级和监管; 对公布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直接列为出入境检验检疫信用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在申请国境口岸卫生许可时,检验检疫部门可不予受理或不予许可。 16.强化税务管理(区国税局、区财政局负责) 公开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名单,对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纳税信用直接判为D级;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 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按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政策办理,普通发票的领用实行交(验)旧供新、严格限量供应; 将出口企业退税管理类别直接定为四类,出口退税从严审核; 缩短纳税评估周期,严格审核其报送的各种资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提高监督检查频次,发现税收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适用规定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将纳税信用评价结果通报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予以限制或禁止; 税务机关与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17.限制出境(区公安局负责) 对欠缴查补税款的当事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出境。 18.加强国有企业监督管理(区金融办,区财政局负责)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资本控股或参股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提出其不再担任相关职务的意见。 19.限制失信自然人的任职资格(区市场监管局、区金融办负责) 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20.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区编委办负责) 失信责任主体为个人的,依法限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21.依法限制招录(聘)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区人社局负责) 限制招录(聘)失信个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22.限制担任相关职务(区法院、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因税收违法行为,触犯刑事法律,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当事人,限制其担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经理。依法限制担任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 23.鼓励和指导企业参与电子商务领域联合惩戒(区发改委、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委宣传部等相关部门负责) 对参加联合行动的企业提供的“炒信”主体,根据“炒信”行为严重程度和社会影响,其他企业要依据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与用户签订的协议以及各企业制定的规范,联合采取以下惩戒措施:限制新设立账户、屏蔽或删除现有账户、限制发布商品及服务、限制参加各类营销或促销活动、扣除信用积分、降低信用等级、限制提供互联网金融服务、限制账户权限权利、在搜索结果中标注风险、限制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企业入驻电子商务平台、辞退并通报建议同业机构不予录用严重失信寄递物流从业人员、查封或删除社交媒体账号、限制网络广告推广。 24.限制新的科技扶持项目 (区科技局负责) 限制针对失信责任主体的新的科技扶持项目,将其严重失信行为计入科研信用记录,并依据有关规定暂停审批其新的科技项目扶持资金申报等。 25.限制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区科技局负责) 限制严重失信行为人享受财政科技创新政策、限制推荐申报各类科技项目(平台)、限制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6.撤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区环保局、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对弄虚作假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撤销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 27.依法严格道路运输市场准入(区住建交通局负责) 对失信当事人进入道路运输市场依法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28.将公司进行退市处理 (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将失信电力行业主体强制退出电力市场,在政府市场主体目录中移除,在电力交易机构取消电力交易注册。对售电公司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电力交易注册申请。 29.限制在食品药品领域的活动(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提升企业风险管理等级,至少每半年对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出厂检验、企业自查等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深入的监督检查。 根据《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行政许可法》、人民法院判决等,依法在一定期限内限制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 对严重失信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从严从重处罚。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的参考。 30.享受优惠性政策认定参考(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在实施优惠性政策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责任主体,对其享受该政策时审慎性参考。 对失信责任主体停止执行生产经营单位享受的优惠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优惠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对于享受环保电价加价的燃煤电厂,没收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排放超标相应时段的环保电价款,并从重处以罚款。 因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自处罚决定下达的次月起36个月内,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存在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停止执行已经享受的环境保护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 停止执行相关财政性资金支持,或者限制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 停止执行投资等领域相关优惠性政策,或者对其关于享受相关优惠性政策的申请不予批准。 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32.禁止部分高消费行为(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限制住宿较高星级宾馆、酒店。 限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消费。 限制其享受旅行社提供的旅游相关的其他服务。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在获得旅游等级评定的度假区等旅游企业消费。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购买房产、土地等不动产。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31.依法限制取得生产等许可(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生产等许可证予以限制。 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得担任相关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已经担任的依法责令办理变更登记; 限制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发布广告; 限制在认证行业执业,要求认证机构暂停或者撤销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认证证书。对失信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 32.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对失信责任主体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予以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安全评价等行业;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 加大执法检查频次; 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 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依法依规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实施市场禁入; 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根据安全生产风险水平,上调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 在向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颁发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性称号时,应当参考其安全生产信用状况,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不予颁发政府荣誉。 33.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将失信责任主体和以失信责任主体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单位,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监管力度,提高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并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34.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实施惩戒(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35.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将失信人员有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和诚信档案,在一定时期内不得从事相关行业工作,不能取得有关专业职称。 36.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区文明办负责) 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领导成员为失信责任主体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评选,已经取得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不得授予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已获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37.通过主要新闻网站向社会公布(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市场监管局负责) 协调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向社会公布失信责任主体信息。 将违法失信信息通过“信用湖州”网站、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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