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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

6.7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编 码6.7名 称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评定权力类型行政 确认
设定依据《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6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2018年第31号、第48号修改)第二条、第四条。
适用对象R 单位 £ 个人启动类型R 依职权 £ 依申请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受理部门――地址――
实施机关依据事实情况由市级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管辖范围依实施机关而定地址――
适用条件税务机关应按照风险可控、放管服结合、利于遵从、便于办税的原则,对出口退(免)税企业进行分类管理。 “出口退(免)税企业”,指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及适用增值税零税率政策的应税服务提供者。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法定办理期限――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监管措施日常监管1.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应自发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调整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 2.负责评定出口企业管理类别的税务机关在评定出口企业的管理类别时,应根据出口企业上一年度的管理类别,按照四类、三类、二类、一类的顺序逐级晋级,原则上不得越级评定。四类出口企业自评定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评定为其他管理类别; 3.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发现存在《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应按规定予以核实,排除相关疑点后,方可办理出口退(免)税,不受有关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时限的限制; 4.省税务局应定期组织对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情况开展风险分析工作,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退(免)税存在骗取出口退税疑点的,应按规定进行评估、核查,发现问题的,应按规定予以处理。
共享信息一类、四类企业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咨询途径1.咨询电话:0760-12366 2. 咨询网址: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官网 http:// guangdong.chinatax.gov.cn /gdsw/zssw /zssw_index. 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一类、四类企业 结果公示渠道: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行政确认-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栏目(http://www.gd-n-tax.gov.cn/zszfgspt/sszfgspt_index.shtml)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追责情形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中山市 税务局纪检组联系方式0760-12366
投诉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中山市 税务局 纳服中心联系方式0760-12366
信访受理机构国家税务总局 中山市 税务局办公室地址和联系方式广东 省 中山 市 东 区 兴中道 45 号 0760-88306563
法律救济行政复议机关由评定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地址和联系方式――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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