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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2025〕3号
2025-02-07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财综〔 2025 〕 3 号

市级各有关部门,市财政局监督评价局、综合事务中心,各区财政局 :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加强财务监督,维护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财政部制定了《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 2024 〕 62 号),现 转发给你们,并结合 我 市实际情况提出 以 下要求,请 认真贯彻 执行。

一、财政部门、 用 票单位在管理和使用财政电子票据过程中,应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104 号)、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财综〔 2024 〕 62 号) 等有关 政策 规定,完善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机制,健全 管理流程。各 用票 单位在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应充分考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要求。

二、财政部门、 用 票单位应认真落实 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相关政策 要求,全力推进我市改革 工作,以数字信息代替纸质文件、以电子签名代替手工签章、以网络传输代替手工交付,全面实现票据开具电子化,努力实现票据使用、报销、归档全流程信息化,同时做好纸质票据停用、核销和缴销工作。

三、财政电子票据可仅以电子形式进行入账、报销、归档。暂不满足相关会计信息化要求的单位可使用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入账,并对电子票据及版式文件打印件进行归档保管,同时建立版式文件打印件与电子票据的检索关系。报销入账单位应对接收的财政电子票据进行真伪查验。

四、 用票 单位应积极做好财政电子票据服务,加强内部培训和对外宣传,对交款人和报销人做出必要的解释说明,提供便民措施和便利手段,做好从纸质票据到电子票据的平稳过渡,同时 减少不必要的 换开纸质票据。对确需纸质文件的交款人,用 票单位应提供财政电子票据版式文件打印件。

五、 用票 单位应加强与财政电子票据相关的系统管理和安全保障,加强数字证书保管,压实相关人员责任,防范票据数据泄露,避免发生安全问题。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 5 年 2 月 7 日

附件:

  • 附件 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电子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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